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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支持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學說主要包括“類人意志說”、“擬制主體說”和“折中說”。“類人意志說”認為“‘機器學習’過程是一種類人化的創作行為”,機器智能體現了一種“類人化的意志能力”,人工智能生成的表達是機器與人合作創作的智力成果。〔63〕“擬制主體說”又稱“有限人格說”,該學說批判“非人即物”的觀點,亦認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意志”,將人工智能視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特殊存在,指出“非人可人”,並建議立法者“借鑒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記備案制”以“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制度”。〔64〕有學者基於“電話入侵電腦”案〔65〕中法院對被入侵的電腦發出搜查令這一行為,而得出機器可以被視為法律的擬制主體,並通過“勞動財產說”論證賦予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正當性——人工智能應當對其自動生成的“果實”享有財產權。〔66〕“折中說”認為,雖然人工智能目前尚不具備完整的人的意識,但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因之不能像人一樣取得並享有財產,所以它具有權利缺陷性,因此建議立法者“根據人工智能體的主體性、工具性之間的比例進行類型化,再給予人工智能體以有限法律地位”——將弱人工智能體劃歸法律客體並賦予強人工智能體有限的法律人格。〔67〕有觀點提出人工智能的“創造主體/權利主體”二分說,即人工智能雖不能作為著作權的主體,但承認其作為創造主體有利於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具有“公共物品、文化交流和市場傳播的政策屬性”。〔68〕承認人工智能主體性的學說或多或少地批判“人類中心主義”,認為“唯理性、意志等主觀要素論”不符合主體哲學的發展規律。〔69〕

  由上可見,支持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學說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駁斥反對者的觀點:一種是承認人工智能的“意志”(人工智能意志論),一種是反主體意志論。然而反主體意志論並未提出主體性基礎的替代方案,其將人工智能視為“近人”的解釋最終仍落入意志論的框架。有學者割裂意志和人格的關係,提出主體人格論,並指出“現實中,那些不具有‘意志’的白痴、團體或動物也是法律主體”。〔70〕該論證的前提和論據皆錯誤。人格的依據仍是意志,所以該論證並未從實質上改變主體性的基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之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中將由其代理人代表其意志從事相應的民事行為,所以代理人的行為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意志的共同體現。團體的意志從根本上反映的是自然人的意志,而動物因欠缺意志所以在現代法上並未被承認其主體地位。所以反主體意志論站不住腳,創造仍植根於主體意志。這也是“創造主體/權利主體”二分說不能成立的原因,它割裂了主體與創造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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