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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客實質是要為外國反華勢力保駕護航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9:16:54  


 
  所謂“唇亡齒寒”論,自行撕破了其“愛國”的畫皮,將其反華真面目暴露於人前。實際上,香港的反對派在進行各種反華活動時,都是打著“愛國”旗號的。如果說,過去仍有一些人被其“愛國”旗號所誘惑的話,這些人以“亡”、“寒”來形容國家安全,其反華的真正目的,就不打自招了。--國家安全立法,正是要讓國家的“軀體”構建起能夠抵禦各種“疾病”甚至是致死“病毒”的免疫力防線。而香港、澳門作為國家“軀體”的“唇”和“齒”,更是肩負著抵禦“病從口入”的重任。為二十三條立法,就是要加強“唇”、“齒”抗禦“病毒”的功能。這些人卻將澳門先行為二十三條立法說成是“唇亡”,並蠱惑人心地聲稱將會導致“齒寒”,說得難聽一點,就是要為國際反華政治團體和組織利用香港“橋頭堡”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開闢道路”。實際上,香港某些反對派人士經常到美、英等國“告洋狀”,並接受要在中國推動“顏色革命”、“和平演變”的基金會的津貼,說穿了,就是在直接或間接地做外國反華政治勢力顛覆中央政權的“馬前卒”。明乎此,這些人對澳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當然是感到心“寒”了。

  不錯,香港、澳門都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劃,並沒有中央立法權。但不可不知的是,當年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制訂基本法時,是將本應由國家立法的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授權給予澳門特區,成為特區立法權的一部份的。為此,“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作為授權條款,既包括了堅持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國”的考慮,又具有充分尊重特區高度自治的立法權,充分尊重特區不同社會制度、生活方式的“兩制”含義。我們不能只顧一味強調“兩制”尤其是澳門的特殊環境,就忘卻了對“一國”應負的責任。 中央沒有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款在澳門特區直接實施,表現了對特區自治的尊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款根據基本法“附件三”的規定不在特區適用,所以特區就應該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對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人民負責,也是對特區自身的社會穩定和繁榮、對特區廣大居民負責。特區居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有責任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與主權,並幫助特區政府履行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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