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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案修改仍有改善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08-12-17 11:06:51  


 
  當然,即使如此,由於明年就要進行立法會選舉,某些有意參選爭取連任的人士,或希望能透過參選而晉身議會殿堂的人士,及其背後的團體,必然會利用一切機會,假借反對立法而為自己造勢。也正因為如此,立法工作應趕在明年立法會選舉之前完成,就是很有必要的。 

  實際上,某些團體和人士,即使不是為了為明年的立法會選舉造勢,也必然會走出來對為二十三條立法說三道四,並表達程度不同的反對意見。否則,就不能凸顯其“反對派”的身份和存在價值。其實,在“一國兩制”下,有“反對派”存在和有反對聲音,是很正常的。相反,如果是“一個聲音”,反而展現不了“一國兩制”的優越性,而令歐美政客質疑“一國兩制”是否真的?何況,澳門特區存在反對聲音,而且還“調度”了香港的“民主派鬥士”來澳加入“反對大合唱”,但仍阻撓不了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步伐,仍能順利地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這才凸顯了“滄海橫流,方顯出英雄本色”。 

  前面說過,政府在對前段時間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歸納和總結並進行深入研究後,提出了“草案修訂文本”,對“預備行為”和“竊取國家機密”等內容作了適當的修改,並增加了“公開進行”的條文,是尊重民意的表現。但嚴格來說,仍存在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比如,“諮詢總結報告”中將中央人民政府定位為國務院,就有值得商榷之處。誠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表述,中央人民政府確是指國務院。但這僅是狹義的,因為國務院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亦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而非中央人民政府的廣義定位。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的“中央”,是指由我國“憲法”規定的行使國家權力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委員會,這就是完整的中央人民政府,亦即是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和擁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既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政機關的國務院都已被定位為中央人民政府,那麼,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那麼,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本身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更應是廣義的中央人民政府。   


  實際上,在“澳門基本法”第三章“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就有一些規定內容,是將“中央”的定位,超越了國務院而及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比如,第十七條的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八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在澳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第二十條的澳門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一條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選全國人大代表,依法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等。 


  因此,“諮詢總結報告”對“國安法”第四條“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僅定位於國務院,是不夠嚴謹。倘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執行“澳門基本法”上述條文的規定,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因在澳門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澳門特區有人作出“阻止、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上述權力時,就可逃避《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應有懲處了。

  (來源:新華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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