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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立法讓NGO發揮更大作用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03 10:02:24 |
中國正處於轉型期,政府的角色正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小政府、大社會是發展目標。因此,承認政府不是萬能的,讓企業、民間組織去承擔更多社會責任,這是大趨勢。 在轉型時期,扶貧、環保、婦女權益、失學兒童教育、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問題將長期存在,民間組織可以發揮更大作用。例如,在去年汶川大地震之後,民間組織在救助災民、災區重建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貢獻。 現有規定限制了民間力量 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中國登記的民間組織已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7萬8000個,基金會1390個,它們涉及教育、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還有大量的民間組織在開展活動,但因沒有足够的資金來源和活動場地,或因找不到“掛靠單位”而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政府對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與現實需要差距很大。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不少依法注册的民間組織沒有所謂的“掛靠單位”而身份錯位,公信力受到質疑,難以調動社會資源和獨立開展活動。而那些欠缺足够資金和活動場所的民間組織又不能注册,處於“非法存在”狀態;二是民間組織自身管理存在困難,在很多時候無章可循,在財產所有權、財務監管和機構治理上無法可依;三是政府在管理上存在巨大真空,導致民間組織良莠不齊;四是制度欠缺和法律法規滯後,使一些半官方的民間組織占有較多公共資源,而其他更多的“草根”組織卻缺乏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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