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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協商 成果評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4 11:38:02 |
(二)兩岸ECFA第二次協商成果 兩岸ECFA第二次協商的共識包括: 1.同意納入早期收穫計劃的產品項目和服務業別應考慮彼此之關切,以及急迫性、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 2.大陸方面表示充分了解台灣農民的關切,故在商談中未要求台方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輸台,在其早期收穫要價中亦將不包括農產品。 3.大陸方面願意在早收計劃中盡力不影響台灣的弱勢產業和中小企業。 4.雙方就協議文本充分交換意見,已有初步共識,將充分考量兩岸特色,做出務實、專業的安排。 5.雙方決定啟動原產地規則小組的協商工作,並就工作機制和商談時間表達成共識。 6.雙方還商談其他議題,台方提出希望大陸擴大台灣農漁畜產品輸銷大陸降稅項目,陸方帶回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雙方將依照第四次“江陳會談”的共識加速協商,以利在第五次“江陳會談”時簽署協議;在投資保障方面,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署後,儘速展開協商,爭取達成協議。此外,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的議題。 7.大陸方面希望在協商中,既要考慮兩岸經濟規模差異,也要兼顧雙方關注的某些產業競爭力的強弱。台方表示充分理解大陸產業的要求。 最後,雙方認為協商成果豐碩,同意加速推動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儘快依以上之共識在大陸召開第三次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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