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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http://www.CRNTT.com   2011-01-04 12:16:42  


 
  如何加大有效監督力度

  針對這些特殊的投資移民,應如何從制度根本上加大監督力度?

  “解決官員外逃問題需要大力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國社科院農村研究所中國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於建嶸告訴《瞭望》新聞周刊,我國各地官員申報財產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該包括“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五個環節,“只有讓官員財產接受更廣泛的民眾監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於建嶸說,2010年7月,中央下發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資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資的內容。現在的關鍵是各地要加大實施力度,同時也可以嘗試吸納民眾監督。

  本刊記者採訪中還獲悉,貪官轉移資產外逃不歸頻頻得手還與監管存在盲區有關。比如海關規定了攜帶現金的額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攜帶超過規定幾倍的現金也很容易出關。一名公安系統人士稱,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足夠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銀行與地下錢莊勾結的現象,資金進出國境幾乎不受約束。

  針對特殊目的商人投資移民監管問題,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聞周刊採訪時認為,首先要加大對商人非法所得的查處力度,讓他們不敢通過違法違規手法獲取暴利。

  長期以來,在經濟賄賂案件中都存在對官員處罰較嚴,對商人處罰較輕的狀況。對於行賄的商人實際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幾乎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即便是對商人進行處罰,目前商業賄賂的處罰標準也太低,與商人通過賄賂獲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處罰也就失去了威懾力。

  任建民說,我國涉及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則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工商部門有《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現在的關鍵是要對違法違規的商人“硬起來”,要讓不正當競爭的商業行為得不償失。如果對商人違法違規獲取暴利的行為都不能有效監督,那麼對商人投資移民的監督就更是一句空話。□

  《瞭望》文章:貪官贓款外逃四途徑

  據《瞭望》新聞周刊調研了解,江蘇經過近10年的專項整治,梳理出內地外逃官員向國外轉移資金的各種“路徑”,建立起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機制、預警機制和內控機制,有效切斷貪官外逃“利益鏈”,形成強大的反貪腐震懾力,其有益的反貪經驗對我國源頭治腐有重要借鑒意義。

  貪官贓款出境之術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告訴本刊記者,“從江蘇情況看,貪官外逃轉移資產類經濟案件多發生在2001~2007年之間,但由於當時國內此類案件不多,沒有可以借鑒的先例,也因此成為了控制難點。”他結合案例介紹了貪官轉移贓款出國出境的幾種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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