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張維迎:吳英死刑是中國改革倒退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6 09:18:06 |
我總結一下,市場的三個基礎,自由、產權、企業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夠充分享有言論和行動、創業的自由,如果私有財產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和文化保護,如果企業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發揮,我們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 我們改革的路還很漫長,計劃經濟本質上是強盜的邏輯,中國過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從強盜邏輯走向市場的邏輯,鄧小平20年前的南巡講話的基本精神是什麼呢?就是給中國民眾更多的創業自由,賺錢的自由,鼓勵企業家精神的發展,調動中國人的創業精神,這就是為什麼在92年之後中國經濟出現了高速的發展。我們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仍然是一個特權基礎的經濟,而不是權利基礎上的經濟,西方世界過去200年的進步就是把傳統生活當中只是少數人享有的特權,變成普通大眾的基本權利,但是我們仍然是特權大於權利。 所以我們最後回到吳英案,吳英案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中國公民沒有融資的自由,我們在中國獲得融資仍然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基本的權利,意味著在中國建立在個人基礎上的產權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護,吳英案,就是11個給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認自己被騙了,吳英在被捕之後,他的財產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被強制拍賣了,這本身也是對財產權的不尊重。吳英案例也意味著我們中國人的企業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殘,非法集資是一個法律,但是應該說這是一個惡法,它和當年投機倒把罪沒有什麼兩樣,我記得在早年的時候,我們人民銀行有一個概念,叫做體外循環,凡是不歸人民銀行管的都叫做體外循環,都要打擊,但是現在我們有進步,不再打擊體外循環了,但是非法集資的概念是一個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頭上,社會會有欺詐,我們用欺詐罪都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不需要用一個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這個概念,法律本身對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非法的,寫清楚就可以了。 當年鄧小平保護了年廣久,今天鄧小平已經不在了,沒有另一個鄧小平來保護吳英了,所以我也呼籲各位我們的企業家,我們的政府官員,我們的媒體多多的關注吳英案。因為吳英的死刑是對中國改革倒退,如果吳英的集資應該被判死刑,我不知道還有多少人不應該被判死刑。 謝謝大家! (來源:2012年02月05日08:59中國經濟網) 鏈接:吳英判決引爭議 學者大佬多呼籲“刀下留人” 2012年02月01日21:28中國經濟網 因集資詐騙罪,吳英二審被判死刑。此判決一出,在學界、大佬們中引發巨大爭議。有人說,吳英的生與死,已非一己之事,而是中國民間借貸的風向標。吳英的生命其實與你我都有關。 以下是學者大佬們觀點匯集: 王石(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同意“非法集資是惡法”的判斷。刀下留人! 吳英的行為是違法的,非法集資,但判死刑為哪般?以重刑乃至死刑維護“壟斷下的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制”?呼籲高法槍下留人! 易中天(學者): 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對吳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兩點:一,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二,本案事實部分不清,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在此前提下,還要立即對吳英執行死刑嗎? 心智健全,並稍有惻隱之心的人都會說:不! 道理很簡單:人死不能複生。一旦錯殺,神仙都救不回來。且不說吳英是否有罪,尚有爭議;也不說即便有罪,至少罪不當死;就算她十惡不赦,也犯不著如此迫切地就去執行。她是卡扎菲嗎?她是薩達姆嗎?她是本拉登嗎?不立馬殺了她,我們就“國將不國”嗎?恐怕恰恰相反! 所以,請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夠重審!至少,不要馬上簽署死刑命令。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今天我們救下吳英,明天就會有更多的人來救我們,包括諸位法官。大人勾決的朱筆只要現在停住,就是為法治積德,也是為自己積德! 阿彌陀佛!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