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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歲月號船長犯了什麼罪?

http://www.CRNTT.com   2014-10-30 11:30:15  


 
   六,引用“不作為”作為過失殺人罪的控告理由也不僅僅局限在海上:2003年,大邱地鐵火災案中,不顧乘客安慰的逃跑司機被判過失殺人罪,入獄5年
 
  此次,韓國檢方指控船長“過失殺人罪”中的引用的“不作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犯罪結果而任由其發生的行為。此前,韓國法院就曾在一些重大事故中也曾引用過“不作為”判處被告過失殺人罪的理由。比如,1977年導致1000多人死傷的韓國益山火車爆炸事故,是由於火藥護送人員點著蠟燭睡覺導致的。當時的韓國法院判定“被告完全有能力可以預見到(點蠟燭睡覺會引起爆炸)後果,卻既沒有預防,事發之後也沒有撲滅可控的小火災而選擇了逃跑,最終導致了大爆炸”,判處該火藥護送人員適用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歲月”號沉船事件類似的還有2003年大邱地鐵火災案,當時地鐵司機崔承烈將列車鑰匙拔出並飛奔逃跑,造成142名乘客被關在充滿火焰和有毒氣體的地鐵車廂內,最後崔承烈被法院以過失致殺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七,過失殺人罪的被告不一定是船長這樣的個人,公司法人也可以成為被告:1987年英國“自由企業之聲”號沉沒,造成192人身亡,公訴方就將船東公司和船長一並告上法庭
 
  1987年,載有454位乘客及80名船員的滾裝車輛渡輪“自由企業之聲”號,在離開比利時港口澤布勒赫前往英國多佛港不久後便進水沉沒,導致192人在事故中身亡,成為英國近代傷亡最慘重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後的調查報告顯示,導致沉船的直接原因是控制渡船閘門的助理水手長在事故發生時因為睡覺而沒有檢查閘門是否完全關閉,而船長和大副也沒有履行監督的職責,船東企業也沒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SMS)。皇家檢控署據此對船東公司P&O European Ferries,連同公司董事、船長、大副、甲板長等數人,指控這些被告存在重大過失行為而致人死亡。這也是英國法律歷史上第一次以公司為對象的過失殺人訴訟。雖然最後法院判定公訴方敗訴,但是公司也可以作為過失殺人罪被告的概念卻由此濫觴。
 
  八,即使船長被判死刑,也基本沒有可能會執行:韓國於1997暫停執行死刑,目前還有數十人被判死刑而未執行
 
  韓國上次執行死刑是1997年12月,至今已連續14年沒有執行過死刑,按照大赦國際“連續10年沒有執行過死刑就歸入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的標準,韓國現在已經被大赦國際承認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即使2010年韓國憲法裁判所以5:4的投票結果裁定現行死刑制度合乎憲法,韓國廢除死刑的趨勢也並未停滯。因此,儘管這次受審的歲月號船長被判處了死刑,船長在韓國民眾中也聲明狼藉,但船長幾乎不可能被執行死刑。

  作者:周蔚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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