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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美國南海行為於國際法屬無風起浪 | |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00:11:37 |
如果中國把這個範文同致周恩來的公函公諸於世,其公信力將起極大震撼作用。不但將使越南啞口無言,也可將美、日與其他各國指控中國違背國際法之氣焰,一掃無遺。當然,如果中國公佈了範文同的公函,目前的越南政府在老羞成怒的情況下,也許會企求在國際法許可的範圍下逃避(範文同總理代表越南)對中國的承諾。美、日也可能會充當軍師,教唆越南可在國際法以rebus sicstantibus(即簡稱的change of circumstances,形勢變遷)的理由來更改以前的承諾。但中國的權益決不因這種玩弄國際法的勾當而受損。因為,國際法上在與此問題相關的部份叫條約法(law of treaties)。傳統習慣法在這方面的規定,已寫入1969年在維也納簽訂的“條約法公約”(Vienna Law of Treaties Convention),中國與越南同是簽字國。根據這個公約規定,所有條約、或協議(相互承諾)均適用本公約的規定。根據該公約第62條第(2)(a)款,一個締約國,不可以用形勢變遷的理由更改一個與領土劃定相關的承諾。如果越南政府還要狡辯,說範文同的公函,只是一封信件,不構成條約、故不受此‘條約法公約’之限,那麼中國可以指出該公約的第一條第(a)款的明文規定:“條約是指兩個國家間之一個書面協議,是有國際法的效果。其形式無論是一項單一的文件,或者是兩項或多項的文件,也無論它的名稱為何”。所以,範文同的公函,儘管是一封信件,但按照此公約的定義,只要它表達一種承諾就是有國際法效果的;對越南政府繼續富有拘束力,是無法躲避的。 結束語 我想再以三點作為本篇的結束。 (第一)仔細觀察美方官方意見,國防部與國務院(外交體系)二者之間對中美對峙的公開反應,顯然不同。國防部的言詞傾向強硬。外交體系則較緩和婉轉。譬如國務卿克里於5月17日在北京的表現,與國防部長卡特在兩星期後(5月30日)香格里拉會議上的發言,完全是鴿派和鷹派的對照。個人覺得外交體系的觀點與做法大概比較更能反映白宮的看法。我覺得中方應以美國外交體系的看法當作美國政府的真正底線。換句話說,如中方不以硬碰硬的話,上述《時代雜誌》預言的“定時炸彈”當不致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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