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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營改增”時期要解決的七大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6-02-10 09:03:05  


  中評社北京2月10日電/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座談會,研究全面推開“營改增”,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這意味著,從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試點改革,要進入最後的衝刺階段。

  中國稅務報發表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樊勇文章認為,“營改增”改革推動了增值稅徵收範圍的全覆蓋,為中國建立現代型增值稅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不斷完善增值稅制度的步伐並不能停止,一些矛盾和問題已露端倪,有的還比較突出,需要在後“營改增”時期統籌考慮,繼續推進完善增值稅制度改革。

  一是增值稅稅率的簡並。除簡易稅率和出口零稅率外,目前增值稅有6%、11%、13%及17%四檔稅率。不論是增值稅基本原理,還是發達國家相關實踐經驗都表明,過多檔次的稅率設計不利於增值稅中性特征的發揮,也給稅收征管帶來較多難題。因此,簡並增值稅稅率是後“營改增”時期建設現代型增值稅不得不面對的首要問題。

  二是增值稅抵扣制度的完善。增值稅抵扣制度是影響增值稅中性作用的最主要因素,理想的增值稅抵扣制度能夠消除重複徵稅。但由於稅制模式選擇及稅收征管的原因,即使是較早實行增值稅的發達國家也難以做到完全的分攤和抵扣。這種抵扣的“有限性”或“不充分”,使得增值稅制度只能在不同程度上減少重複徵稅,而不能消除重複徵稅。隨著中國增值稅徵收範圍全覆蓋,增值稅可抵扣範圍面臨著量大、面廣、點散的複雜局面,這將給下一階段增值稅抵扣制度的設計和征管增加難度。如在對服務性消費抵扣中,如何區分“私人消費”,就是一個國際性管理難題。

  三是增值稅優惠制度的設計。增值稅優惠制度設計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少優惠或沒有優惠是實現增值稅徵收鏈條完整的前提,也是理想增值稅制度所追求的。另一方面,考慮到增值稅的累退性及征管等因素,大部分OECD國家對食品、醫療、公共部門、金融、房地產等實行了免稅或零稅率政策。與其他間接稅不同,增值稅優惠有零稅率和免稅率兩種制度設計,兩者有本質區別,需要合理應用。中國目前增值稅免稅項目有24個,其中包括7個法定免稅項目和17個特定免稅項目。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英國、新西蘭等國的政策相比,免稅項目相對較多,而零稅率項目較少。如何考慮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優化現行優惠政策體系,值得深入探討。

  四是增值稅退稅制度的健全。目前中國行業間增值稅稅負的變動是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但類似問題在同樣實行增值稅的其他國家較少出現。因為在這些國家,在及時徹底的增值稅退稅制度下,增值稅是嚴格的間接稅,稅負可以轉嫁到下一流轉環節,其實際負擔人是最終消費者,增值稅稅負高低對生產企業並無影響。增值稅退稅制度已經在一些增值稅發達國家成為納稅申報制度的常規部分,可以通過電子申報及時實現。受財政收入及管理等客觀因素制約,自引入增值稅制度以來,中國一直沒有建立廣泛的增值稅退稅制度(僅在出口環節實行退稅),而是實行增值稅留底制度。未來,建立全面的增值稅退稅制度應是要著重考慮的改革。

  五是增值稅征管的加強。增值稅的偷稅、騙取退稅問題正越來越受到增值稅發達國家的重視。有OECD稅務專家認為,歐盟的增值稅徵收率大概在0.6至0.7之間,加強征管是歐盟未來增值稅改革的最主要任務。與這些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增值稅征管似乎更加成功,尤其是自1998年開始建設的金稅工程已日臻成熟,切實解決了“假票虛開”問題,但“真票虛開”問題目前還沒有更徹底的解決辦法。此外,地下經濟、現金交易都將是增值稅征管需要面對的難題。

  六是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調整。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理論上存在稅收與稅源相背離的現象。在中國,“營改增”改革之前,增值稅徵收範圍有限,而且增值稅收入75%劃歸中央,稅收與稅源相背離這一問題雖然存在但並不突出。隨著增值稅徵收範圍的全覆蓋,中央分享比例下降,這一問題將會凸顯。而且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增值稅收入既按比例(原有增值稅徵稅範圍)又按範圍(原營業稅徵稅範圍全部劃歸省級政府)的分享方式缺乏理論支撐,在各國增值稅實踐中也是非常少見的。而要解決上述問題,都涉及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重新設計和調整

  七是增值稅的國際稅收協調。2015年OECD財委會開始討論其起草的《增值稅/一般消費稅指南》,這是OECD在繼《關於對所得和資本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和《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劃2013》後,推出的第三個國際稅收協調文件,其目標是最終構建起覆蓋所得稅和VAT的完整稅收國際公認準則。如何參與適應這一規則應是中國增值稅未來改革重點關注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