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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論南海仲裁案的阱與因應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仲裁庭的錯誤在哪裡

  所以,仲裁法庭最後裁決說中國基於九段線對南海的主張,在該《公約》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決定菲律賓贏了。

  但是,這不是全部的真理。因為,按照習慣國際法,中國絕對有法律依據可尋。

  第一,習慣國際法(即案例法)有承認“歷史水域”的實例,譬如聯合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在挪威對英國的有關漁業之爭(Fisheries, 1951)案例中,以及突尼西亞對利比亞有關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 1982)案例中,即確認了“歷史水域”的存在。何況,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對聯合國大會的一個報告(A/CN.4/143),即解釋“歷史水域”為基於多少年歷史而來。但要建立如此的權利必須有“嚴格”的歷史依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依據,是基於幾個世紀的淵源。譬如公元前二世紀漢朝班固的《漢書地理志》已有漢武帝派遣使臣從南海航行海外各國的記載。漢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 在海南設置珠崖、詹耳兩郡,開始管理南海疆域。南宋周去非著《嶺南代答》(1178年) 中,對南海諸島也有詳細記載。 明代鄭和七下西洋繪《鄭和航海圖》,後載入茅元儀《武備志》,標出了諸島群的名稱和位置。公元1512年《廣東通志》已明確定西沙﹑南沙群島為中國海防區域。1830 年代的《海防輯要》一書,將西沙群島諸島嶼列為中國的海防要地。所以,中國認為南海是中國“歷史水域”,其歷史基礎,是再“嚴格”不過了。

  第二,習慣國際法中有一個“跨時間法”的原理 (inter-temporal law doctrine)。這一點,很少人覺察。因為它是基於案例法。譬如〈常設仲裁法庭〉 (PCA) 在帕爾瑪斯島嶼(The Island of Palmas,美國對荷蘭, 1928)一案例中,曾就此點加以闡釋,意即如果一個權益是建立於以前某個世紀(或時期), 那麼它的合法性,即當用那個世紀(或時期)的國際法來衡量;不可用若干時間後已改變的國際法來加以否定。 

  這一點對於中國堅持的“九段線”之法理基礎,至為重要。因為中國的“九段線”是中國在 1947 年劃定的。那個時期的國際法並不排斥“歷史水域”的觀念;也因而沒有別國提出異議。何況在1947年出版於美國而具有權威性的Rand McNally 地圖,已將南海按照這“九段線”示意,注明是屬於“China” (中國) 的(請見下面附圖)。 

  說起地圖,我須要補充一點,即一張1899年菲律賓群島的地圖,將今日菲律賓所宣稱擁有的黃岩島(Scarborough Shoal)的地理位置定在經度117度。而這張地圖顯示菲律賓在1899年所有的島嶼全部均在地球座標118經度以外。所以黃岩島根本不在菲律賓群島境內(見:曾應菁,“一張1899年菲律賓地圖或可影響南海仲裁。”僑報(紐約,China Press, 2016/8, 頁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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