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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

http://www.CRNTT.com   2022-11-01 00:06:05  


 
  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統一關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兩者割裂與對立起來。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本質上屬於“授權性權力”,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對於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回歸以來,中央政府用好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先後任命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行使基本法解釋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決定權等,對港澳特區實行了有效的管治。而在特區內部,形成行政主導的權力關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五、核心內涵與制度保障的關係

  在制度上,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必須用制度保障“一國兩制”核心內涵的落實。“一國兩制”理論提出後,在處理香港回歸問題上得到首先運用。1982年憲法修改中加入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以及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與1993年制定的《澳門基本法》將“一國兩制”內涵具體落實到制度上,從此,由憲法與港澳基本法奠定起港澳新的憲制秩序。自此,中央和特區政府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堅持依法治港治澳。

  而隨著“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及對其內涵認識的加深,各項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例如,通過主動釋法遏制和反對“港獨”行徑。針對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過程中極少數候任議員宣揚“港獨”等違法言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明確依法宣誓的含義和要求,為依法取消有關人員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澳門特區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釋法精神,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了“防獨”條款。

  針對香港發生的2014年“佔中事件”與2019年“修例風波”導致的社會管治危機,習近平主席提出“三條底線”: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並具體提出“三個堅定不移”: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為徹底扭轉香港社會的發展方向,必須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特區的管治權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為此,制定實施了《香港國安法》、完善了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支持特區完善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等,從而迎來香港特區撥亂反正的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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