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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方案中的規制與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第二,維持台灣既有的經濟制度和經濟運行體制。包括保護台灣民眾既有的財產所有權,堅持市場主導的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資源配置,基本保留台灣既有的經濟管理體系。統一後的台灣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經濟自治”的權力,這種“經濟自治”的核心就是所謂的“財政聯邦制”,⑭即台灣在其內部財政預算、社會分配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資源配置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衹有在台灣向中央政府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中央財政才會予以適當介入。

  第三、加強和深化兩岸經濟和產業的聯通與接軌。過去三十餘年,兩岸在產業和貿易方面已形成了重要的夥伴關係,統一除了進一步提升兩岸貿易和產業關係外,必然會給台灣經濟帶來一些新的變化,這主要反映在兩岸經濟的聯通和接軌方面,具體而言:

  1、建立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協調機構。雖然台灣保有“經濟自治”的地位,在財政和經濟管理體制等方面可擁有單獨體系,但作為統一國家內的區域經濟體,台灣經濟與大陸經濟必然也必須要有一定的體制機制聯繫,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經貿夥伴關係。因此,在中央政府層面應成立一個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協調機構,該機構由兩岸相關部門官員和專家組成,內設有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涉台經濟發展咨詢與協調,以及對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規劃和監督。

  2、加強重大基礎設施的聯通。為了適應與滿足統一後人員交往和貨物往來更加密切的需要,必須加強聯繫兩岸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兩岸海峽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5G網絡通訊基礎設施和必要國安設施等,並為兩岸互聯網、大數據的聯通提前做出相關制度安排。

  3、增進攸關國計民生和經濟安全等領域的合作。兩岸實現統一後,中央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台灣的經濟安全,並協助提升台灣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數量和質量以造福台灣民眾。因此,基於市場規律,兩岸應運用市場方式或手段,建構或加強大陸對台灣涉及國計民生公共行業的資本與技術合作形態,如以股份制、合資混改等形式參與台灣能源、交通、通訊等領域的建設和營運,以增強大陸確保台灣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的能力,並體現大陸對增進台灣民眾福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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