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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修鐵路法 助台鐵渡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0:05:36  


 
  台鐵的虧損,主要以高鐵及北宜高速公路通車競爭減少營業、老人及身心障礙等法定優待票差額、服務性路線及小站費用支出、松山至板橋間鐵路地下化增支隧道及車站維修、水電、歷年來累積負債利息負擔以及龐大的設備維護用等。尤其是,台鐵台北至高雄長途運輸4至5小時行程,面臨高速鐵路1.5小時的三倍時間之高速度強烈競爭,而客源儘失,程旅客亦嚴重流失,所剩下的,只有短程之區間車旅客運輸。需知,過去台鐵未有高速公路及高鐵競爭時代,開行一班台北至高雄十節車箱自強號列車的收入,約等於開行20列由台北至新竹間八節車箱的區間電聯車,如今只剩約3.3列。可見,開行長途高級列車的營收對台鐵是多麼地重要,面對高鐵的強烈競爭所造成的虧損,台鐵是多麼地難以釋懷。 

  全世界之陸運經營,以鐵公路為主。而公路建設日新月異,公路之及門運送,早已取代鐵路運輸。目前各國之鐵路運輸,除日本以外少數國家,都已趨沒落,台灣鐵路收入主要以票箱為主,外業收入有限,經營已呈困窘。以2007年資料顯示,台鐵局附屬事業佔年度營收17.8﹪,反觀香港鐵路之物業發展及租賃業務等附屬事業佔年度經營利潤之66.9﹪;日本九州鐵路附屬事業佔年度營收59.4﹪。台鐵路營收約仍以客貨運票箱收入為主,顯然,與經營有效之香港、日本九州鐵路等之經營方式有違,難怪台鐵要面臨虧損。 

  為因應台灣高速鐵路的競爭,經濟發展與運輸需求,交通部的台灣西部陸上運輸走廊政策,將城際鐵路客運服務將以能提供快速且高服務品質的高速鐵路系統為主,台鐵則轉型以配合高速鐵路,發展短程區間性客運及貨物運輸服務的任務。 
在政府興建高速鐵路及闢建雪山隧道之政策下,使得台鐵東西部幹的經營產生嚴重虧損。因此,政府當然有責為其提出有效解決方案,繼續為全台灣每天四、五十萬旅客服務。除要求台鐵自我改革與企業化經營外,更應予仿照國外之例,給予發展附業,讓附業經營,溢助本業虧損,以達收支平衡之經營效率。 

  台鐵局為因應環境快速變遷,雖已積極規劃有效利用資產增裕營收,惟現行營運規範仍有無法賦予鐵路事業機構彈性經營情形,致台鐵參與開發土地窒礙難行,徒耗各縣市之鐵路精華地段利用價值,至為可惜。發展鐵路附屬業務,賦予台鐵在其精華區域土地作為商業開發、車站聯合開發等,對台鐵之經營至為重要。日本九州鐵路(JR)的經營績效,自2001年至2007年,每年之附屬事業收入佔全年度營收均超過50%,2007年則高達59.4%;香港地鐵2007年之附業佔66.9%;而台鐵僅17.8%。因此,發展台鐵之附業經營,以溢助本業收虧損,已克不容緩。 

  此次台鐵局所提之鐵路法修正案,期“國營”鐵路機構得自行或與私人、團體、政府、公營機構聯合辦理鐵路路線、場站、及其經管土地之開發,期能提昇自身經營條件。如能讓鐵路局位於各縣市的精華地段土地予全面開發,對於台鐵之虧損及未事業發展,重要無比。因此,政府應予支持。 

  前述,台鐵過去是績效良好的政府機關,每年都有盈餘繳庫。而所以造成累積至今高達千億之虧損,並非其經營不善所致,而係受到政府興建一高、二高、雪隧、高鐵、以及許多配合政府政策等政策所致。今天,社會環境變遷,政府理當亡羊補牢,讓台鐵比照國外鐵路事業經營成功之實例,授權台鐵經營附業,開創聯合開發事業,使台鐵免除財務虧損之包袱,而專心做好大眾運輸服務事業,並全力配合政府政策,轉型為高速鐵路城際間運輸之區域中轉接駁運輸,以及發展都會區捷運化之任務,以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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