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張千帆:民主監督不是法律規定出來的

http://www.CRNTT.com   2009-03-11 07:49:34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
  中評社北京3月11日訊/廣州金羊網日前登载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的文章“民主監督不是法律規定出來的”。文章說,無論是通過人大還是常委會,民主監督不是法律規定出來的,而是選民的政治壓力“逼”出來的。兩年過去了,《監督法》的效果似乎仍然不彰顯,各地和各級人大代表仍然沒有充分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能。看來要真正發揮《監督法》的效力並履行人大職能,最終還是離不開一個在選舉中發揮實質作用的選民團體。全文如下:

  一年一度的“兩會”已召開,每次開會都提醒我們人大應該發揮的作用。可以說,中國當前幾乎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和人大作用的實際缺位聯繫在一起的。雖然憲法規定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但是人大權力長期虛置,幾乎所有重大事件的事前事後都很難發現人大代表的蹤影。2007年實施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細化和強化了人大職能,為人大權力的實體化提供了法律標尺。今後人大職能履行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如何落實《監督法》的各項規定。

  《監督法》規定了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具體包括聽取“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調查特定問題並在人大閉會期間審議通過一定範圍的撤職案。雖然這些權力在憲法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織法中都能找到,《監督法》細化了人大的監督權,並對其中某些權力規定了行使的程序和標準,從而有助於人大監督落到實處。例如憲法和組織法都規定人大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但是沒有說明根據什麼來審議哪些內容。

  《監督法》第9條則明確規定,人大審議過程應該考慮人大機構和社會信訪所反映的問題。第十八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所應審查的重點內容,第30條授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撤消超越法律權限、剝奪或限制公民權利或增加義務的下一級人大與同級政府決定;第35條規定了各級人大常委會聯名提出質詢的人數要求,其中縣級人大常委會僅要求三人。這些規定都顯然增加了人大監督的可操作性。不誇張地說,如果《監督法》實質性地促進了任何一項人大監督權的落實,都將對中國的民主和法治發揮重大作用,都將名副其實地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都將有助於永久性地消除人大在人們心目中的“橡皮圖章”形象。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