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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的“嚴冬” 到臨了嗎

http://www.CRNTT.com   2009-03-22 10:27:03  


   
  然而,我不得不遺憾地指出的是,僅僅認為嚴密法網,就能讓貪官“嚴冬”的到臨的想法未免過於天真。對貪官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大面積的從輕處罰,緩刑泛濫成災,不僅僅源於法律的不完善,更在於貪官的現實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大。貪官雖然被查處,但他們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仍然可以利用他們在體制中殘存的力量,或者他們曾經呆過的利益集團,通過權力來影響和左右司法,獲得一個從輕的處理結果。比如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貪污2.6億居然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只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按照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巨貪石雪的從輕處罰,顯然并不是什麼法律不完善的問題,而是現實中體制博弈能力的問題。
  
  一方面,我在為法律和司法解釋織密反腐的法網而高興,并且希望這種法網能織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們要如何在體制上來根除貪官這種影響司法的博弈能力,這是一個更為艱巨的任務。這方面首先要有賴於我們保障司法獨立,要避免權力幹擾司法審判,并且要加大反司法腐敗的力度,讓貪官無縫可鑽;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開和透明,有關貪官處緩刑比例的數據,我們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數據,但是,最新的數據司法機關也應當公開,否則我們何以知道,有關法律修訂和司法解釋完善後,對貪官的法外從輕處罰減少了呢?最後,我還想提出建立公衆參與司法的機制的問題。有關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是一種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檢察機關國家查處和提起公訴,法院代表國家進行審判,公衆一般無法參與到訴訟過程中,無法對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如果檢察機關與法院都有意放縱某位貪官,公衆也就無能為力,建立一種公衆參與訴訟監督司法機關的機制勢在必行。
  
  當法網織密了,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無從展開,司法公開和透明,貪官的“嚴冬”才會真正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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