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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辯論” 需全國統一推進

http://www.CRNTT.com   2009-04-26 10:15:19  


“量刑辯護”可視為權利保障的標本
  中評社北京4月26日訊/《新京報》今天發表社論——“量刑辯論”需要全國統一推進。文章表示:本應由控辯審三方共同參與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蹤”,量刑也就成了法官在法庭後台行使“裁量權”的獨角戲。程序的不公開透明,一則容易滋生腐敗,二來也不利於被告人認罪服判。校正這一程序失範,是司法機關的當務之急。文章内容如下: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的死刑二審案件中開始推行“量刑辯論”。對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將一改之前如果公訴人不提出較為具體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權就此發表意見的局面。(4月24日《新京報》) 

  無論此前“量刑辯論”的事實如何,河南省高院的這一做法都值得肯定,而維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量刑發表意見的權利,正是切實保障其辯護權。 

  作為憲法權利的辯護權,任何人,包括司法官員都無權剝奪。辯護的內容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在處罰上應當減輕、免除的證據和理由。也許在法庭上,辯方圍繞量刑的辯護極為罕見,但不能因此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量刑上就沒有辯護權。辯護權自寫入憲法以來,就是真實存在的。 

  當然,辯方在刑事審判中常常放棄量刑辯護,是鐵一般的事實。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尷尬的司法現狀,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量刑尚缺乏程序公正的充分保障。為此,法院就需要為辯方行使量刑辯護權,提供足够的條件。本應由控辯審三方共同參與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蹤”,量刑也就成了法官在法庭後台行使“裁量權”的獨角戲。程序的不公開透明,一則容易滋生腐敗,二來也不利於被告人認罪服判。校正這一程序失範,是司法機關的當務之急。 

  “量刑辯護”還可視為權利保障的標本。公民權利,哪怕是憲法權利的存在,并不意味著這一權利就能充分實現。這就是為什麼憲法已明確規定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還要進一步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依此法條,也可進而認為,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在量刑上獲得辯護。於時下的現實困境而言,問題恰恰在於:若法院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權利人實則無能為力。 

  不過,建立在量刑辯護權上的“朝野共識”又似乎顯而易見。於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早在法院改革“二五綱要”中,就提出了要“健全、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3月25日公布的法院改革“三五綱要”中又明確提出要“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把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 

  而河南高院此“量刑辯論”制度甫一推出,公共傳媒上的譽美之詞就滾滾而來,人們從中已能充分感受到輿論對這一制度的認同和鼓勵。而在網上稍一搜索卻發現,此種制度早在2002年就已有地方法院先行“隆重推出”過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江蘇、深圳、成都等地法院也有類似實踐。問題在於,相對全國各級法院而言,這些地方法院的實踐仍然只是零星個案。嚴格說來,量刑程序其實并非司法改革,而只是法律適用,它上有憲法及法律依據,中有司法政策的明確要求,下有民意的認同與支持,這就為在地方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全國統一推進“量刑辯論”,提供了充足的條件和有利的輿論環境。 

  我們相信“量刑辯論”制度能切實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因此,建議最高法院進一步細化“三五綱要”,并就“量刑程序”的統一推進作出明確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對那些拒不履行保障辯護權這一法定義務的法院,該有些具體的責任追究機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