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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鄧玉嬌案看公民社會和法治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09-06-23 12:03:29  


 
            法體系蟬蛻歷程中的幾項特征

  借助制度的護法,缺乏監督和制約的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侵害了公民基本權利,無論是法的實體意義上還是程序意義上。這一總體特征在其沖突發生的過程中,往往呈現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權力的罪錯遞增規則

  權力的傲慢與偏私,在遇到阻礙時,通常以各種非正義的法外行為強行碾過。如果整個公權力行為存在多個環節,只要第一個環節發生錯誤,那麼後面的環節將自動出現制度性護短行為,於是連環侵權在連環謊言的護衛下得以順利發生,直到最後公民權遭到滅頂之災,這就是不受監督和制衡的公權力在實際運作中的罪錯遞增規則。

  可悲的是,這種罪錯遞增規則在各類公共事務中一般處於隱性狀態,只有在新聞輿論關注它們,而且有比較強的關注度的時候,才可能清晰展現。前幾年曝光,迄今尚無結果的聶樹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謂最淋漓盡致地體現了司法公權力領域的罪錯遞增規則。這幾年的數起重大社會公共事件中,人們都可以看到這一規則的實際運作:孫志剛“心髒病”、高鶯鶯“自殺”、甕安“俯臥撐”、李蕎明“躲貓貓”、譚卓“欺實馬”……此次鄧玉嬌事件中,警方屢次修改案情通報以及其他的系列行為,都是一種制度性罪錯遞增規則的表現。

  好在這些被曝光的罪錯遞增現象,部分案件隨著輿論關注度的增強,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這在李蕎明事件、譚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鄧玉嬌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證,這也充分體現言論自由在當代中國的特殊價值。

  2.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分離

  鄧玉嬌事件中,如果法院判其正當防衛成立,那就應該無罪釋放,鄧玉嬌清清白白地重獲自由;法院現對鄧定罪且免除處罰,鄧以戴罪之身,重獲自由。在重獲自由這一結果上,兩種不同的法律處理結果,在正當性意義上獲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義上,兩者卻存在著本質差異:罪和非罪、免除處罰還是不應處罰。現代法治社會對合法性與正當性統一的基本要求,在這兒產生了詭異的分離。

  這種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分離,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中國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壞現象,也是好現象。

  壞,是枉法,破壞法律,破壞公義;好,是強權者破壞法律的同時,也確有讓步,而這種讓步的前提是無數人堅持不懈地努力,許多時候努力了也未見得一定就能達到目標———例如聶樹斌案迄今的狀況。

  司法過程受制於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政治力量、社會力量,因此而破壞法律真精神。這種好壞參半、合法性與正當性分離而糾結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已經是當前中國社會許多案件能夠達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進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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