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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轉入財政 違背捐款者意願

http://www.CRNTT.com   2009-08-21 10:55:41  


 
  社會捐贈的花錢預期必定是多樣的、具體的、不同程度的,它只有通過同樣多樣的、具體的、專業的花錢機制才可能充分實現。這是一個社會志願機制的作用。政府相應於全局的、統籌的、宏觀的花錢機制,它的資源來源也應該對應為統一的、強制性、面向全體的資源渠道,即稅收。政府將財政稅收分配給社會組織執行,有利於在既定領域增進多樣性和專業性,稱為公共服務購買,是一個公共管理的新興路徑;社會捐贈資源交由政府執行,是消除多樣性、聚集資源的逆過程,社會組織成為替政府收錢的機制,而不是花錢機制。社會組織不作為花錢機制,如同企業不作為利潤機制,組織的特定社會功能實際已經不在了。

  那麼,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呢?可以看到它是一個多方面因素的結果。首先,政府包攬責任的慣性依舊強大。自1998年洪災民間志願資源就有所顯現,但歷次重大災害,政府最終還是強調社會捐款統一接受,統籌調撥,全盤考慮,民政部、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被作為捐款指定接受途徑,2007年《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明確將民政部門等政府機構作為組織與接受捐贈的主體,並有限規定了其委托機構、認定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的募捐資格。普遍的社會組織事實上沒有募捐的法律資格。社會自發捐款最終轉入政府賬戶,是有法律前提的。

  其次,動員性捐贈的途徑遠強於志願捐贈機制的發展。5.12災後曾有對捐款途徑的調查,行政途徑捐款占絕對主導,其中一半多是通過自己所在單位。這不難理解政府直接受捐就占58%。單位、黨組織、居委會,仍然是大多數人習慣的行為環境,自發的、社會的、志願的行動機制,對人們還比較陌生,甚至對於很多人來說,不知道志願組織是什麼,或者與被單位組織的活動有什麼不同。

  與志願意識相關,捐款者對自己的捐贈意願並不明確,選擇性不強。5.12賑災收到大量社會捐款,說明了社會資源和捐贈意願的基礎,但多數人滿足於將錢“給出去”了,而對給誰、給到哪里、收捐者怎麼用,沒有明確的意向與比較選擇。個人的意志與選擇意向不強,與長期“凡事有政府”的習性有關,只有不到10%的人認為捐款給政府使用是不應該的。

  對於社會捐款最後成為政府的“額外稅收”,有不少對社會組織能力不足的反思。社會組織能力尚弱,不足以構成有力的社會公益體系,的確是一個事實。但慈善捐贈轉入財政,可以說很大部分是在關乎社會組織能力之前便發生的,比如募捐資格的法律前提、龐大的單位組織動員系統,以及源於教育的先入為主的觀念。多個調查顯示,中國人對政府的信任遠高於其他國家,而且對離自己親身經歷越遠、層次越高的政府越信任,與國外情況相反。數據顯示了我們對政府的“天然信任”和對社會自發行為的“天然不信任”。觀念反過來制約社會自發機制的活躍與發展。

  讓公共性資源有效使用,還有賴於我們從支出衡量收入的觀念確立;讓社會真正“大”起來,還有賴於我們對自我選擇責任、社會自發行為之信念與習慣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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