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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香港特色民主文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7-13 11:01:42  


香港各界人士應創建有香港特色的民主文化
  中評社香港7月13日訊/“在吸收西方文化優長之點、尊重香港英國治下的某些歷史傳統的同時,一定要加強同質文化融合的深化,一定要遵循“一國”憲制原則下弘揚中華文化於香港,締造出富有中國香港特色的民主政制,逐步消除歷史所形成的對抗性二元政治,讓多元政治力量、各社會階層不同利益集團,實現高度的和諧共處的港人治港。”《大公報》今天登出謝緯武的文章“創建香港特色民主文化”,文章內容如下:

  2010年政制發展決議案,不抵觸《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符合香港主流民意要求2012年有民主進步、向普選目標邁出堅實一步的願望,已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這是中央、特區、民主的共贏局面,真可謂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香港究竟需要創建一種怎樣的民主文化?

          講民主要講合法性

  民主文化問題,首先是個民主制度問題。香港的民主制度,首先要與香港的法律地位相適應。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憲法規定了中共在國家的領導地位。中央通過以憲法為依據制訂的香港特色《基本法》,為香港設計及安排了政治體制,確定了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最終目標。余若薇說,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問題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可是中央政府卻要干預。這是連香港民主政制產生的合法依據也不要了,把憲法、《基本法》的“一國”憲制原則,把人大決定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五個法定程序(“五部曲”)也一概以“香港自治”為藉口抹煞了。“香港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香港政權的合法性源自憲法、《基本法》,源自中央行使主權,源自中央授權。

  講民主,只講“天賦人權”,不講民主權力行使的有效性、合法性是不行的。美國學者西摩.馬丁.李普塞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一書中指出:“任何一種特定民主的穩定性,不僅取決於經濟發展,而且取決於它的政治系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它必須對自己統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權力的合法化(legitimation)進行辯護,從而建構自己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判斷準則。在中國特區居然赤裸裸地反共反中央反憲制,你所爭取的那種所謂“民主”有何合法性?

  探究民主合法性的歷史淵源,就不難知道: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哲學家們,數百年來就是孜孜不倦地探討政治制度、民主形態的合法性問題。布丹的君主主權說、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契約論、孟德斯鳩的分權論、菲爾默的君權神授說、盧梭的公意說等等,實際上都是關於民主(含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哲學探討,都是為尋求一種合法性的民主制度,或者說是為民主提供合法性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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