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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ECFA”附帶效應引發熱議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8:11:16  


 
  三、簽署“ECFA”後能否與他國洽簽“FTA”?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常務監事田飛生指出,從王毅、姜增偉二人的談話中,可知中國對於台灣與他國洽簽“FTA”的態度是不否定的,在不違反“九二共識”的前提下,台灣與其他國家商簽“FTA”應是“合情合理”的安排,中國在這方面應可採取比較務實彈性的做法。若是,則台灣要與他國(中國邦交國)簽署“FTA”不是不可行的。當然,台灣要與他國簽署“FTA”,主要問題不是在中國,而是那些要與台灣簽署“FTA”國家本身的訴求與主張,這些主張或要求,台灣當局能不能接受、台灣人民能不能接受才是重點。

  全國台灣研究會副秘書長楊立憲則為,如何界定“FTA”的性質、處理拿捏分寸,對兩岸而言都是新的挑戰。大陸方面提出“符合九二共識,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的原則,展現了大陸的善意與誠意。如果台灣以兩岸已簽“ECFA”為由,甩開大陸徑自與他國商簽“FTA”,恐怕不利於增進兩岸的政治互信與營造和諧氣氛,希望台方能三思而行。相信只要雙方有基本的政治互信,這一問題定能得到妥善解決。

  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台美關係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張華在詳細羅列了台美簽訂“FTA”的有利條件與限制性因素之後指出,綜合中美關係、台美關係和兩岸關係發展態勢,台美當前商談“FTA”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恢復“TIFA”商談的可能性比較高。而“TIFA”商談方面,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A)”和“雙邊租稅協定(BTA)”將成為兩大具體努力方向。這不僅有利於解決當前的雙邊貿易和投資問題,而且對將來簽署“FTA”也具有鋪路石的作用。同時也應注意到,台美簽訂“FTA”有可能會被美國操作成強化台美實質關係、迫使台灣在經貿領域作出重大讓步以及干擾兩岸關係發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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