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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留美博士被指“涉恐”案

http://www.CRNTT.com   2010-08-22 10:57:14  


 
  一種可能是搞錯,將罪名“恐嚇威脅”(Terroristic Threats) 漏看了兩個字母,當作是“恐怖/主義威脅”(Terrorist Threats)。 《環球施暴》就犯過這一錯誤,還在5月27日寫了篇哇啦哇啦的社論。其實“恐嚇威脅”為新澤西法律專門用語,是指威脅要對個人或財產動用暴力,導致他人恐慌或建築物疏散人員。放火燒倒大樓正正套入“建築物疏散人員”這一定義。

  另一種可能,則是翟同學在記者招待會講的,收到開除學籍通知後,他回信說“絕不離境,並要求學校給出合理解釋,如不給答複將提出訴訟”。如果白紙黑字給出“絕不離境”的書面證據,那就是邀請移民局強制你離境了。

  同學們今後如果去美國留學,一定要記住,千萬別跟合法身分開玩笑。你要先設法獲得或重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然後再去做申訴或打官司之類耗費時日的事。“絕不離境”之類的話則是絕不可說的。要是公然這麼講,當心成為移民局下次遣返統計裡的一個數字。

  如果翟同學在新學校獲得合法學生身分,然後再去糾纏老學校,只要移民局不介入,即使他仍然闖下恐嚇案,這罪名很可能會洗掉。老農我查了一下,這罪名主要用於家庭暴力案件。新澤西法院就這罪名編寫的陪審團指導裡,有這麼一句話: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this statute, if the threat expresses only a fleeting anger or that the threat was merely with the intent to alarm ——也就是說,雖然刑法的罪名定義沒有寫,但在審判實踐中,一時的氣話還算不上“恐嚇威脅”。如果男人恐嚇了女人,然後像男人往往會做的那樣,第二天又眼紅紅懺悔,說是“以後再也不犯了,現在咱倆和好上床吧”,那他在法庭上大概可以聲稱自己只是發洩急速駛過心頭的一時憤怒,only a fleeting anger, 還是可能脫罪的。

  那份陪審團指導是1991年5月制定的,可見這罪名與後來的反恐無聯系。

  有的罪名主要靠事實,有的罪名看事實更看對事實的解釋。新澤西的“恐嚇威脅”似乎屬於後一種。這罪名,加身很容易,卸去卻也不難,解釋的空間相當大。或許主要作用就是把狂躁中的男人抓進去關幾天,讓他頭腦冷卻一下,然後放出來。主要目的是保護女人,倒不是真的要關男人四、五年。

  倒是法院為方便翟同學離境而改訴的較輕罪名——重罪從道理上講是一定要過堂的——“輕度擾亂治安”(Petty Disorderly Persons),不是那麼容易辯解。

  翟同學闖下的騷擾案,經過調解,他離境前事主同意撤訴。但他由於身陷移民案,沒有足夠時間結掉恐嚇案,翟同學成了在美國有案底的人。他今後就去不了美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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