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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拉近兩岸對組織委員會的訴求差異?

http://www.CRNTT.com   2010-09-13 07:49:43  


 
  再說,兩岸之間簽署的“ECFA”,雖然是“自由貿易區(FTA)”的其中一種形式,但卻並非是兩個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議”,而是作為國家主體會員--中國大陸與單獨關稅區會員——台灣地區簽署的協議,因而並不是國際意義上的“FTA”。正因為如此,“ECFA”就有了與正式“FTA”不一樣的規定。比如,“FTA”是雙方互惠互利的,而在“ECFA”裡卻是大陸嚴重向台灣傾斜“讓利”,以至於讓台灣官商都認為這是台灣獲得的最大的勝利,甚至更讓民進黨人認為大陸的讓利“有陰謀”,經濟上的讓利“要從政治上償還”。因此,台灣方面要堅持與國際慣例上的“TNC”接軌,顯然是並不切合實際。

  那麼,同樣是由國家主體的中國大陸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CEPA”,其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是否也可以作為“ECFA”的參考?光從組織架構看,“CEPA”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似是較為符合台灣方面的意願,因為其雙方召集人都是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但是,“CEPA”可說是一個單方傾斜的協議,是只規定大陸方面分別向香港、澳門“讓利”,並未要求香港、澳門也要分別向大陸“讓利”,連“互利”的表述也沒有。而且,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模式進行的,實際上其內文就有“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的表述。正因為如此,在民進黨的壓力之下,為避免“被矮化”,才沒有模仿“CEPA”的模式,而是參考中國與東盟的“一加十”模式,改為“CEPA”。如果台灣方面一定要比照“CEPA”的模式,恐怕又將被民進黨攻擊為“港澳化”。何況,在“CEPA” 中,雙方所成立的是“聯合指導委員會”,這與“ECP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比,是去掉了“聯合”二字,並以“合作”取而代之。之所以要避開“聯合”二字,是因為在中英、中葡就香港、澳門前途進行談判並簽署聯合聲明後,都分別設有一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香港、澳門政權移交前的各項工作。如果兩岸“ECPA”也使用“聯合”一詞,豈非是要為“兩岸統一作準備”?這不但是將使民進黨人暴跳如雷,而且在目前階段,連國民黨人也接受不了。

  這個矛盾,還須兩岸的政治家們,充分發揮高度的政治智慧,予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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