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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門”和解的可能與不可能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8:49:12 |
即使是民事和解也應該秉承自願、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假如真如張凱所言,律師不在場,又有著種種的壓力,這就不可能是受害人家屬意願的真實表達,這樣的民事和解當然有問題,而目前就連具體的賠償數額也沒有準確的報道。 ※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也是可能的 有一個廣受詬病的“花錢買刑”潛規則 事實上,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刑事和解”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的地方都引進了“刑事和解”這一概念,並大肆推廣。所謂“刑事和解”指的是,指通過調停人讓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有利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 不難看出,其實這只是“花錢買刑”一種比較好聽的叫法而已。“花錢買刑”也是有法律依據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和今年2月8日新鮮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都有所規定。 在這兩條司法規定之下,許多的刑事案件都被輕判。而不少地方檢察院還以“刑事和解”作為自己的工作業績。關於“花錢買刑”的弊病和不正當性,我們在《雇凶殺釘子戶,為何改判死緩》這個專題中已經做了非常詳盡的闡述。 “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最常見 實際上,“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中運用得非常廣泛。例如,今年1月至10月,四川省檢察機關“刑事和解”案件數量達到1340件,其中交通肇事案496件,占到了1/3還強,同比增長56.47%。 我們也可以查到不少關於“刑事和解”的例子,比如:在浙江寧波,一名男子開卡車撞死人,因為他積極賠償、又認錯態度誠懇,得到了死者家屬的原諒,最後被罰“以善代刑”,如果在兩個月考察期內表現好的話就會被免予起訴。當地交警部門還準備把這一政策進行推廣。 不過無論如何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做到公正、公開 儘管“刑事和解”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了常態,但是它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我們在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積極賠償、認錯態度好,得到死者家屬原諒這樣的字眼,和解不能變成“被和解”。任何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機關都應當全程透明,不僅全部公開案件的事實,而且在啟動和解程序、調查當事人意願、做出是否准許和解的決定、最終的司法裁決等各環節,都應當完全公開透明。所以,就算“李剛門”真的達成了“刑事和解”,如果被害者家屬是在重壓之下做出的決定,這當然不合理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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