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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突現續集……

http://www.CRNTT.com   2011-04-14 12:25:56  


   
  此前據重慶官網華龍網報道,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聲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擁有本案的管轄權。
  
  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該公訴機關依法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魏汝久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駁斥說,據他和楊學林閱卷和會見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收到對李莊涉嫌妨害作證的舉報後,將舉報材料轉交給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局,該局於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莊被送至重慶市南川監獄服刑,在入監手續完成後不到兩小時,即被重慶市公安局押回重慶市第二看守所繼續進行刑事偵查。
  
  這說明,李莊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兩個小時內發現的,而是早已發現。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案並不適用。重慶市司法機關故意曲解法律對本案予以管轄,是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李莊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都在上海市徐匯區,所以,本案依法應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
  
  魏汝久進一步指出,本案刑罰執行地違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場所,也不是漏罪偵查場所,江北公安局沒有偵查管轄權。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執行可以在看守所執行刑罰。李莊判決生效後其未了刑期超過一年,公安機關將其一直關在看守所進行偵查,且不讓其會見家屬,不讓其聘請偵查期間的法律幫助律師,剝奪其法定權利。
  
  同時,法律規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對於已經結案的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當由犯罪地進行偵查。偵查主體違法,這些都是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
  
  魏汝久指出,重慶市原罪一、二審的審判活動已經引發全國性的質疑。
  
  再結合重慶市公安機關此次的違法偵查活動、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審查起訴活動,實質剝奪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並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他認為,本案在重慶市江北區起訴和審理,無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無法保證刑事訴訟的公正性。要求重慶司法機關應當應當回避管轄,移送客觀超脫的地方法院審理。
  
  本報記者4月7日下午就李莊漏罪案致電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電話被直接掛斷,致電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則無人接聽電話。
  
  楊學林於下午3點回京,與律師團會商,並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我們不是孤軍奮鬥。”楊學林表示,現在李莊案律師團已經組成,還會有更加優秀的律師浮出水面。
  
  李莊案的前代理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有西則呼籲全國律協以及全國大陸31個省市區的律協擔起責任。
  
  “如果還是沒有觀察員到場,那麼律協確實應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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