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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有秘約 當選特赦陳水扁?

http://www.CRNTT.com   2011-05-03 08:20:13  


 
  實際上,在理論上說,蔡英文倘真的當選,就宣佈特赦陳水扁,確是“有所本”的。這是因為,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什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因此,在理論上,“總統”是掌握“特赦”權的,是可以主動提出“特赦”的。蔡英文倘當選“總統”,當然可以行使這項權力。

  但在實踐上,蔡英文倘真的當選“總統”後,要宣佈“特赦”陳水扁,卻遇到一些實務困難。這是因為,按《赦免法》規定,“特赦”是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的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的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的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蔡英文“總統”只能對陳水扁已經終審定讞的罪刑實行“特赦”。而陳水扁所被起訴的五宗罪中,並非全部都已終審定讞,雖然有的已定讞有罪並正在服刑,也有一項“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判決無罪,但還有幾項尚未進行審判。因此,只能是對陳水扁已判決有罪定讞的案件宣佈“特赦”,而尚未進行審判的案件則必須等待法院走完整個司法程序,才能逐項宣佈“特赦”。而且,這種“特赦”也只能是免其刑,並沒有赦其罪,亦即陳水扁仍然是“有罪在身”。看來,以這種方法處理,陳水扁將會對並沒有滅其罪而大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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