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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軍事議題談判:基石與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1-06-26 00:52:58  


 
  2.限制軍事部署和軍事活動。它包括:限制部署的武器種類和數量以及軍隊的數量;限制軍事活動的方式、規模和範圍;建立無核武器區或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從一國領土上撤出外國軍隊;取消在外國的軍事基地。

  3.宣佈承擔某種義務,以表明沒有敵對的意圖,包括宣佈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宣佈不對無核國家或無核區使用核武器、宣佈核武器互不瞄準、宣佈互不使用武力等。

  此外,從廣義上說,增進各方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與合作也是一種建立信任措施。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在雙邊、多邊、次地區、地區、全球等各個層次上進行,也可以是單方面行動。

  建立信任措施可以作為裁軍談判的附屬內容,並成為裁軍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在裁軍談判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單獨就此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亦可以與裁軍談判並行,互為補充。

  建立信任措施的最有效形式是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次是簽訂具有政治約束力的協定,再次是簽訂根據自願原則執行的協定。

  (二)台海兩岸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單邊建立信任措施和兩岸軍隊的交流。

  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是一個漸進的進程。雙方現在已有一些建立信任措施。例如,1979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後,大陸主動緩和海峽兩岸軍事對峙狀態,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並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陣地、觀察哨所開闢為旅遊點。這實際上是一種單邊建立信任措施。又如,近年來台灣一些退役將領來大陸參加有關學術研討會,會見解放軍將領。這是建立信任措施中的軍事人員交流。

  在現階段可以進行的雙方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台灣現役軍官或將領來大陸參加學術研討會;大陸現役軍官或將領赴台灣參加學術研討會;等等。

  可以先由作為兩岸軍方“白手套”的民間智庫進行關於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交流,以增加共識,形成初步方案。然後在海協會與海基會分別增加軍事專業人員進行正式的關於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會談,以達成協議。

  第二階段:在兩岸談判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和平協定時,可以討論雙方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問題。

  第三階段:只有在雙方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和平協定後,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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