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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質疑:這些條款對於婚姻中的弱勢群體不公平

  不少人認為,這些規定沒能向弱者傾斜。從家庭的角度講,通常情況下女性承擔的照料家庭和孩子的責任比男性要多,甚至有的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職的機會,這些隱性犧牲都是難以估算但真實存在的。有網友質問:“什麼男人掙錢還貸,最後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掙錢養家還操持家務,離婚後卻一無所有?”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就變相增加了離婚率,讓強勢者毫無顧忌地想離就離。所以,這會讓“男人笑,女人愁”。

  過多地關注財產分配,也讓不少人說這是“離婚法”。

夫妻雙方、特別是弱勢方應該用契約維護權益 
 
  婚姻契約化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權利意識的體現 

  《中國式離婚》的作者王海鴒說,因為中國人在婚姻中強調的是感情。正因為太強調感情,所以才會不分你我。如果能夠多一點權利意識,當然,是既考慮到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到對方的權利,那倒未嘗不是件好事。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也說:“為什麼婚姻契約論會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同呢?這是因為現在很多人已經看清,並且越來越看重婚姻的預期利益。簡單地講,婚姻的預期利益就是兩個人為共同生活設定的目標。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責任並且付出各自的努力,這實際上就具有了契約的意味。我認為年輕人婚姻的契約化現象說明他們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如果怪罪婚姻法支持離婚,這顯然是找錯了對象,新的司法解釋能夠讓人們看待婚姻更加地審慎與成熟,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能預防衝動性婚姻或者某些動機不純的婚姻,提高婚姻的質量。
 
  法律只是底線,應提倡夫妻雙方事先做好處置財產的約定

  實際上,婚姻中的確存在比較“弱勢”的一方。所以很多國家和地方的婚姻法都有對弱勢一方的救濟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過增設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體現了對婚姻關係中弱者的特殊保護。這些保護制度當然有不完善或者有缺陷的地方,更遺憾的是,許多婚姻中的弱勢一方竟然還不懂得利用這些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遵從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那麼,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假如雙方未達成協議,那麼在處分財產的時候就會面臨非常尷尬的局面。所以才會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然,法律所確保的只是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的權益。

  問題就在於,許多中國人在結婚的時候不好意思談權利,也不好意思簽訂協議,去做公證,為將來的財產分配埋下了隱患。所以這次的司法解釋也是一個契機,讓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前好好審慎自己的權利,簽訂契約,比如:

  對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在婚後孳息、自然增值的收益歸屬乃至於“不忠誠需要做出的賠償”都可以做出協議。另外,對於房產的贈予承諾,口頭協議沒有效力,需要公證。
 
  當婚姻走向務實,夫妻之間重視權利與義務時,婚姻反而會更加牢固。不是什麼“男人笑 女人愁”,而是雙贏。(來源:2011-08-13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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