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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讓人發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勞動教養制度早該被廢除 
 
  立法層面,勞動教養不該存在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的實施,讓勞動教養制度的合法性已經被推翻。《立法法》規定 ,只有法律才能設置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作為勞動教養的主要法律性依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雖經立法機關批准,但畢竟是行政機關規定的行政法規,至多是准法律。如果勞動教養制度不廢除,立法是維護其存在合理性的唯一出路。 

  但是,給勞動教養立法全無必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規定,四類危害社會的行為,凡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見,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已相互銜接,勞動教養無存在餘地。
 
  “執法”層面,勞動教養也不該存在

  從勞動教養程序運作方面觀察,勞動教養實際上是剝奪被勞教人的人身自由,時間最長可達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之久,而處分決定權操在行政機關之手,相對人沒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缺乏公開性,缺乏監督,隨意性大,容易侵犯人權。

  1998年10月5日我國已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裁決權由法院行使,這是當代世界社會文明的最低要求。一旦這個權力放給公安部門而不是法院,會造成如下的情況:不夠勞教條件的,作了勞教處理(本案);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降格作勞教處理;有些案件,證明有罪不足,但又沒有充分證據否定有罪,公安機關為避免被檢察機關退回,幹脆不移送檢察機關,而採取勞教的辦法。
 
  這實在不適合“用重典”

  “治亂世用重典”是我國傳統的治世經驗。“亂世用重典”同時隨之出現“法不責眾”這一治國策略。假定“重典”又伴以“責眾”,則必然導致混亂的局面。法不責眾的現代語言便是縮小打擊面,所以才有“法不禁止皆為可行”的慣例。 

  勞動教養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一般也不涉及人身安全,主要是社會治安秩序問題,社會治安秩序問題不像上述三大安全問題,它切切實實地牽扯到每一個人——說不定哪天你就逃了一元車票甚至“被逃票”,如果以被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處理,那就是“重典”又伴以“責眾”,那麼自然會讓民眾憤怒。

  八年前,合法公民孫志剛遭毒打致死,由此終結了收容遣送制度。現在,勞動教養制度是不是也可以停一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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