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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的誠信缺失源於產權虛置

http://www.CRNTT.com   2011-09-01 10:49:52  


 
產權是信任的載體 

  產權在此既是實指也是虛指。經濟領域的產權、企業產權、財產權等是實指,政治領域的產權則是虛指,是一種借喻。如現代政治強調主權在民,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於它治下的那個群體——人民的授權與同意。換言之,若把國家比作一個公司,人民是公司的股東,而治國者不過是受人民這個股東之托的公司經理。經理作為“打工者”(儘管是高級“打工者”),在公司業務經營中,可以有創新,有發揮,但不能違背股東的意志和利益,否則,他就會被全體股東炒掉。

  其實,周在訪談中,借習近平的“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的話,也表達了這層意思,指出中國要最終化解社會誠信危機,要有對政府權力的監督,政府的執政權力只能來自於人民群眾的授權,而且只能是用來為人民謀福利的。

  此乃因為,產權是信任的載體,無恒產者,無恒心,自然也就不會有誠信。企業不是我的,我憑什麼對它負責?因此,只要能賺錢,經營者的利潤能最大化,手段是可以不問的。大不了,打一槍,換個地方。也就是說,沒有產權,企業經營者不會有動力和耐心去經營品牌,對消費者負責。因為品牌和信譽的積累說到底是為了長期利潤,沒有產權,辛苦積累的利潤全部或大部最終歸產權所有人,企業經營者哪有激勵去培植信用?

  當然,有人會說,有產權也不見得會有誠信。民企有產權,可很多的假冒偽劣產品、有毒有害產品大都出自小作坊和不規範的小企業之手,這又作何解釋?

  可以這麼來看待。首先,任何事都不是絕對的,所謂無產權無誠信,只是就社會的多數現象而言,是對這種現象的一個概括和理論抽象,並不排除無產權有誠信和有產權無誠信這類現象。

  其次,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中,缺乏道德、正義和法律的約束,在這樣一個轉型期,當弄虛作假成風,而又受不到懲罰或懲罰代價不高,無論是作為經營者還是自然人的理性選擇,當然會去同流合污,只有這樣,才能獲取利潤最大化。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大家就不會去重視產權對企業信用和個人誠信的制約作用,因此,實質而言,它形同沒有產權。

  第三,很多民企,尤其是小的民企,其產權是不穩固的,隨時有可能受到政府公權力的侵害,換言之,它的財產權得不到政府的有效保護,這也培養了民企所有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但即使如此,相較而言,大的民企在講究誠信方面,比小的民企做的要好,道理很簡單,因為大的民企能從產權中獲得更多收益。

  上述民企的後兩種情況,其實也可把它稱做產權虛置,也就是名義上或法律上有產權,但產權持有人實際分享不到產權收益,或只能得到很少的收益,這個時候,他自然沒有積極性去保護產權,從而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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