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馬英九要與大陸協商人權議題面面觀

http://www.CRNTT.com   2012-04-21 08:10:35  


 
  實際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開放簽署後,由於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是由“中華民國”佔據,因而當時代表中國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字的,是“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但是,由於當時蔣介石實行威權獨裁軍法統治及“戒嚴體制”,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為並不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各項規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選”、“選擇制度權”、“言論自由”等方面,其人權紀錄受到國際人權機構的高度關切,因而蔣政權也就無意推動“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幾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儘管後來國民黨政權解除“戒嚴”,撤銷黨禁、報禁,並實行“總統”直選,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已趨近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但卻因為已不具聯合國會員的身份,而喪失了向聯合國秘書會呈送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會批准通知書”的資格。

  陳水扁上台後,充分利用民進黨的前身--“黨外”運動曾經長期遭受“白色恐怖”鎮壓的“悲情”形象,來作為其推動“人權外交”的一大“利多”因素。因此,陳水扁在其“五‧二零”講話中,就聲稱“新政府”將敦促“立法院”通過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使其國內法化,成為台灣地區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並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為落實這一計劃,陳水扁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行政院”亦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但是,在經研究之後,連扁政府自己也認為,即使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法院”批准,但由於台灣當局並非是聯合國成員,故該“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一節,仍存在很大困難。另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控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規定,可能會對台灣當局造成困擾;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人民自決權”規定,也將會引起有關“台灣地位”亦即“統獨”的爭議和疑慮。但扁政府卻仍然認為,出於“參與國際社會”,以及“制衡中共謀我日亟的用心與作法,憑藉著先進的人權狀態,強調中共人權紀錄不佳的事實,爭取國際社會認識台灣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與法理,對抗中共的統戰伎倆”的意圖,以至台灣當局強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民自決權”規定,“引據相關的國際法原理、原則,從人權的觀點,強調台灣人民對自己的前途,有最終的決定權,任何他人或他國皆無權置喙,以此為由,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武威嚇”〔以上引文均引自“人權政策白皮書”〕,扁政府仍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繼續推動“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工作。而現在馬英九的做法,是拋棄陳水扁的那一套,是務實明智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