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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民主多樣性與未來兩岸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2 01:01:38  


 
  目前,兩岸交流是“先經濟、後政治”,雖然兩岸經濟的聯繫是兩岸關係必要的條件,並不表明兩岸經濟聯繫一定要達到特定程度的積累,經濟因素不是兩岸政治協商的充分條件,兩岸關係維持在經濟關係範疇是因為兩岸缺乏明確的政治共識及政治解決機制,所以兩岸政治的聯繫建立不起來,迄今為止,未形成讓兩岸同時參加“中央國家機構”的機制。

  深化交流、循政治方式與政治途徑解決兩岸政治關係

  兩岸關係仍然主要處在經濟關係範疇,兩岸繼續在各領域深化交流,兩岸應該進行開放交流,如果在“國家政治制度”領域展開交流,有利於探索出解決兩岸政治關係的途徑。

  關於海峽兩岸政治關係現狀的表述,筆者定義中國是主體統一的“分權政治”社會,主張“主權是現實的國家權力”,“中國主權”是現實的、統一的,不是在象徵意義上,而在法律上、廣義上,(統)治權與主權意涵相同,因此,“中國治權”也應統一。

  筆者觀點迥異於認為中國是“兩岸治權分立”或“分裂國家”或“部分分裂國家”的觀點。如果認為“兩岸治權分立”,“中國主權”以海峽為界也分立,那麼,兩岸政治一體化會成為兩個“主權實體”的聯合,在未來可能實現“薄弱的”中央權力。

  但在“中國主權”下,有“地方自治”的政治安排空間,兩岸對於“地方自治”均不持異議,因為兩岸的矛盾衝突的具體表現,是“中國代表權”之爭,國家實行何種政治制度之爭,台灣的政治地位之爭。

  筆者既認為中國主權統一、不可分割,又認為中國是“分權政治”社會且海峽兩岸為兩種“社會形態”;而中國作為“分權政治”社會的性質就是經濟方式處理兩岸關係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所以只有循政治方式與政治途徑才能解決兩岸政治關係。

  根據筆者論證,中國作為“分權政治”社會的性質,具備在“中國特色”的民主框架內建立“議會政治”的政治基礎,而兩岸客觀的政治現實也適應這樣的制度基礎。

  第一,兩岸政治制度均為“代議制度”,在大陸,是社會主義共和制,稱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立法機構。其代表是由省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以組成“全國人大”,又由“全國人大”代表“間接選舉”國家主席(指國家元首不由公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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