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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美國要嚴查在華公司腐敗?

http://www.CRNTT.com   2012-05-07 09:47:13  


 
  秘密的3-2-1條款

  錦麟天地的交易只是彼得森與吳永華合謀的數筆交易之一。其中,吳永華作為中間人獲得報酬,彼得森與其分享這筆“收益”。

  “他們之間有個協議,約定了中間人的義務和可獲得的報酬.”上海某外資房地產代理行人士對記者透露。

  “外資公司在財務上審核非常嚴格,直接給私人付錢行賄是不可能的,肯定是從第三方公司,也就是中間人走賬出去的。”一位外資投行的中國區地產基金負責人說。

  根據協議條款,吳永華每給摩根士丹利帶來一筆交易,摩根士丹利就會用2%的成本價格賣給他相應價值3%的股權,實際上相當於給他1%的回扣,彼得森稱之為“中間人傭金”。這就是所謂3-2-1條款。彼得森還許諾,只要完成任何一項物業收購,他就給予吳永華一筆額外的回報,他稱之為“promote”。

  3-2-1條款原來是彼得森以大摩代表的身份與吳永華達成的協議,因此開始時他將這一協議匯報給了上司。但大摩高層認為這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故一直未同意。但彼得森仍然私下裡執行這一協議。

  Project Beatles是3-2-1方案裡所涵蓋的與吳的合作之一。這是一個大型的混合用途開發項目,是大摩利用它的MSREF V基金與盧灣區政府談判並從那裡購買而來的。

  早在2006年,大摩開始運作這一收購意向,當時盧灣區政府要求吳永華尋找潛在買家,吳便將這一信息告知大摩,並幫助其獲得了一個較為優惠的價格。作為回報,彼得森許諾給吳作為中間人的費用。

  根據記者掌握的資料,2007年3月,吳永華從永業去職後半年左右,彼得森讓大摩和MSREF V將220萬美元的中間人費用支付給一個與大摩有過商業合作的設計師和投資人。此人轉移了160萬美元給彼得森,彼得森分給了吳永華將近70萬美元,剩餘的留給自己。

  彼得森一直保守這個秘密。但這種挪用資金的行為違反受托責任,使得彼得森和大摩虧欠了他們的基金客戶。

  記者的調查顯示,彼得森與吳永華上述模式的“合作”,涉及至少5個位於上海的房地產項目。

  中方涉案官員已離職

  彼得森2008年12月30日離職時,他已受到SEC的調查。SEC的文件顯示,在職期間,彼得森至少收到過35次來自大摩合規官的關於他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提醒,但這並沒有停止他的違法活動。

  “彼得森不止一次跨過線,他秘密行賄中國官員以非法的形式取得生意並且自己獲得財富,這違背了他對基金客戶所應負的責任”,SEC執法處主任Robert Khuzami說。

  現在,彼得森已經承認違反證券監管規定的相關指控,同意上交25萬美元的非法收益,放棄通過不當交易得來的一處價值約340萬美元的上海房產,並被永久禁業。

  SEC稱,大摩沒有被起訴,並且對相關調查提供了協助,還在公司內部進行了調查以檢查是否存在其他不當行為。

  而在中方這邊,在彼得森離職的2008年,曾有永業集團員工向中國相關部門舉報稱,吳永華女兒早年去美國讀書,回國後在摩根士丹利上海辦事處擔任要職,是永業和大摩合作的牽線人,後來還曾負責大摩開發永業公寓二期項目。但這一消息並未得到永業方面證實。

  4月25日,記者聯繫到永業集團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錢軍,他稱自己正身在境外,對集團受涉此項指控等並不知情。而“吳永華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經離開永業集團”。

  據了解,吳大約在2007年左右離開。

  錢軍表示,吳永華離開永業並非因彼得森事件受到處罰,“而是因為個人原因自己主動辭職的”。

  辭職後的吳永華已罕在公開場合亮相,錢軍證實吳永華“已不在國企也不在政府部門任職”,但對其去向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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