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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中國經濟社會矛盾幾乎到了臨界點

http://www.CRNTT.com   2012-09-03 09:04:46  


 
下篇:“建立法治、推進民主和實行憲政”

  《財經》:不管是經濟性壟斷,還是行政性壟斷,都與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有關。大量事實說明,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密不可分。然而,相對於經濟體制改革來說,政治體制改革更加滯後於實際的要求。這已經成為國民關注的焦點話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如果沒有政治體制改革,不但經濟體制改革難以深入,而且諸多社會矛盾也無法解決。那麼,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中國需要做些什麼? 

  吳敬璉:首先應該明確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中國要建立什麼樣的政治體制?我認為,這裡包含三方面的內容:建立法治、推進民主和實行憲政。

  法治 (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統治,是一種源於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備起來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內容有以下三點:(1)法律是決定對人進行懲罰的唯一依據;(2)沒有人能淩駕於法律之上;(3)法庭的決定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後防線。它和中國人通常所說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說的“任法而治” (rule by law)有根本的區別。中國傳統社會的統治者不過把法律作為自己意志的體現和統治臣民的工具,而現代社會的法治是以體現公認基本正義為依據的法律的統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歷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進程是有先有後的。以英國為例,1216年的《大憲章》開始了法治的進程,而1688年的“光榮革命”才是建立民主制度的開端。但是更重要的是,二者相互依存,確立民主制度才是實行法治的根本保障。

  《財經》:不過,民主制度也有兩種基本的類型:一種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雅各賓專政時期實行的“激進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制。另一種是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後逐步完備起來的憲政民主制。“文化大革命”實行的就是雅各賓式的民主。

  吳敬璉:中國所要選擇的民主,只能是憲政民主。我們知道,憲法是一個國家權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憲政的要義在於,要求每一個行使權力的主體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約,不允許任何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主體存在。因此,和名義上主權歸於大眾,而實際上主權歸於少數“克利斯瑪”(有個人魅力的領袖人物)的所謂“激進的人民民主制”不同,憲政民主要求權力制衡,因而比較容易防止個別人篡奪公共權力,保證主權在民真正得到實現。

  《財經》:法治、民主和憲政之間是緊密聯繫,甚至是相互界定的。然而,它們的建立和完善,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從中國現實出發,從哪裡入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才是最可行的路徑呢?

  吳敬璉:從世界各國實施憲政民主的經驗看,結合中國實際,我認為從法治入手進行現代民主制度的建設,也許是最容易取得成效的。而且,當前人們對於建立法治的要求非常迫切。

  中國市場已經從以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熟人市場”發展為以非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生人市場”,雙邊和多邊聲譽與懲罰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需要建立一個以正式法庭為主的第三方執法體系來保證合同的實施。

  可是,由於這一體系極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為合同執行的一個嚴重問題。在世界銀行編制的各國法治指數排名中,中國的得分一直偏低,況且還從1998年的52.4分降到2004年的40.6分。在這樣的環境下,企業家不能依靠正當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中的一些人往往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與相關政府官員相勾結,以便獲取權力對自己的蔭庇和自己的競爭優勢。

  《財經》:這種做法扭曲了市場經濟規則,不但導致企業家創新活動的動力不足,弱化了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潛力,而且使得行政腐敗日益嚴重,不同社會階層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了重大影響。現代的市場經濟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所以人們要求建立法治的呼聲越來越高。

  吳敬璉:為了建立法治,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加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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