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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虐童咋成了“尋釁滋事”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警方查明,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顔某多次對幼兒園學生以膠帶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進行虐待,并拍照取樂。
  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訊/昨日,被網友曝光虐待兒童的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顔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參與拍照的女教師也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詳見鏈接]

  令網友大惑不解和義憤的是,虐待兒童怎麼會和“尋釁滋事”扯上關係呢?實際上,《刑法》中並沒有“虐待兒童罪”,而“尋釁滋事罪”剛好可以拿來應付汹湧民意。但這恰恰反映了虐待兒童在中國遭遇到的法律困境。
 
  刑法中無“虐童罪”,只能拉“尋釁滋事罪”出來站台刑法中並沒有“虐童罪”讓網友義憤的是,溫嶺幼教如此惡劣又明顯的虐待兒童行為,為什麼要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兒童罪”拘留呢?

  遺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並沒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淩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幼兒顯然不屬於幼教的“家庭成員”,所以不能適用。 

  虐童行為同樣也不涉嫌故意傷害罪,因為只有受害人的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才符合該罪名的立案標準(由於沒有及時驗傷,無法判斷);侮辱罪也不適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但是此罪名應該由被害人(監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我們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為都不涉及。這是法制不健全的結果。世界各國刑法的原則都是“法無規定不為罪”,沒有規定罪名的,即使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隨意套一個罪名平眾怒。 

  只能用“尋釁滋事罪”應對民意尋釁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它是從臭名昭著的“流氓罪”分拆而來,這是一個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學界有一個共識,即尋釁滋事罪的客體必須是社會秩序,在該條文中也明確規定了“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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