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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截訪人員首被判刑”烏龍事件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11:32:22  


因上訪被強奸的女孩李蕊蕊僅得2300.9元經濟賠償
 
民事救濟之路也不能忘記

  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懲罰所有人,有的相關人員還構不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相關資料顯示,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據繆樹權,《瀆職、侵權案件——重點、難點問題的司法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而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所以一些還不構成犯罪但是有責任的人員應該受到行政處罰。只是,被侵害人往往也很難去要求和監督這些處罰。而要求經濟賠償則是另一條應該的權利救濟路徑。

  被侵害人要求國家賠償天經地義,雖案例稀少,但有先例可循根據新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比較遺憾的是鮮有被非法過拘禁的上訪者能夠取得賠償,而成功獲得國家賠償者一般是被公安機關、檢察院違法居留者,又或者像趙作海這樣坐了冤獄的人。

  不過凡事皆有例外,2003年,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大劉鎮農民徐林東因幫助鄰居張桂枝起訴鎮政府,結果被鎮政府有關人員強行送進了精神病院,關了六年多。被放出來後,他積極維權,向鎮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而在2010年年底,他和鎮政府達成和解,獲償三十萬元。

  比較巧合的是,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徐林東的和解協議則是在當年的12月22號簽署的。儘管相關法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比較籠統,但是這是一大進步,而在廣東省已經率先出台更為詳細的實施細則。

  對直接加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也應該,但獲賠力度非常小,只因精神賠償一般不被支持 

   上訪女孩李蕊蕊在2009年夏天被看守徐建當眾強姦,是年年底,一審判決出來了——強姦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判賠人民幣2300.9元的經濟賠償

  而李蕊蕊其實提起了共計10.5萬餘元的民事索賠,包括精神康復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各5萬元。但是法院根據相關法律,並未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後來,法律有了進步,侵權責任法橫空問世,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惜的是,該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法院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不受理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們還是得不到多的民事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事賠償當然也該提,只是往往少得可憐。

結語 

  此案關鍵仍是司法公正,不是地方的穩定或截訪的維繫。我們仍需為法院留足依法裁判的空間,讓當值法官能基於其法治理想和職業操守,給歷史留下一個珍貴的“截訪第一案”。 ——法律學者 王琳(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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