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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以“國統會”一中涵義來理解此類議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04 09:01:24 |
實際上,當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增訂了對“非法進入海南省管轄海域”的外國船舶,公安邊防機關可登臨、檢查、扣押及驅逐的條文內容時,“陸委會”的反應似乎是有點過敏。“陸委會”在答覆中央社記者有關“由於海南省所轄包括大陸當局聲稱掌管南海島嶼和海域的三沙市,而這片海域仍存在主權爭議,此舉在國際間引起議論”,及“因部分台灣漁船和貨櫃輪等船隻的登記國籍為他國,大陸的片面舉動是否影響台灣船隻執行漁業作業和南海的通行,受到關注”等相關問題時表示,多年來“中華民國”的漁船都在固有疆域領海從事相關漁事活動,海巡單位對此類合法漁事活動給予應有的保護,大家對“中華民國”漁船在領海內的漁事活動應予以尊重。 其實,倘若海南省當地的公安海警將台灣漁船當作是“外國船舶”處理,不要說“陸委會”可以理直氣壯地予以抗議,就是大陸地區的相關權責部門,也將會嚴厲追究執行部門的責任。對這樣關係到“一個中國原則”的敏感問題,在大陸地區是任何單位也斷不會犯錯誤的。 當然,中央社記者所指的部份台灣漁船和貨櫃輪等船隻所登記的國籍為他國的問題,也確實是值得注意及靈活處理。這可從兩方面理解: 其一、按照國際公法的理論,船舶是領土的延伸,台灣船舶倘是登記外國船籍,按道理應是以外國船舶對待。不過,在李登輝時期,“陸委會”也創造了一個“權宜輪”的概念。這個概念源自於“權宜船籍”,本是指航商為了面對航業激烈競爭,降低經營成本與限制,以求生存,而將所有船舶向他國登記入籍。“權宜船籍”的好處是,可降低營運成本,戰時避免本國政府徵用而無法營運,經營航線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權宜船籍”除了繳納少許登記費及常年噸位稅之外,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捐,也不必顧慮其船籍國對船舶是否達到安全標準的檢查,僱用船員標準亦不受限制,而使營運成本大為降低。而由於當時李登輝實施“戒急用忍”政策,禁止兩岸船舶直接在兩岸之間通航,但卻無法適應兩岸貨物交流運輸的需要,因而就允許台灣籍貨櫃船,以登記外國籍的辦法,在繞經“第三地”(多是石桓島或香港)航行兩岸。此一權宜方式也得到大陸方面的認同。因此,為避免誤會,“陸委會”可透過海基會與大陸溝通,爭取海南省的公安海警在執行這一地方性法規時,注意可對實質上是台灣漁船或貨輪的“權宜船”網開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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