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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植榮:財產公示是從政的最基本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12-12-13 11:56:24  


 
  全體公民不可能都到政府機關處理政務,這就需要人民選出一些信得過的人來行駛人民賦予國家的各種權力,我們把他們叫“公務員”,這幾乎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稱謂。關於公務員的任職資格,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給出了答案:“無論是富人還是窮人,都可以擔任官職和顯赫職務;誠實、正直和能力是挑選公務員的唯一標準。”

  於是,公務員就成了人民花錢雇來的替人民管理公共財產和為人民提供各種服務的特殊公民。由於人民賦予公務員各種權力,如果沒有約束,公務員很容易利用這些權力謀取私利。於是,“民主”就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民主參與”,一是“民主監督”。

  “民主參與”就是公民的參政、議政權利,或不受脅迫地自由選舉自己的代表參政、議政的權利。“民主監督”就是公民隨時隨地監督公務員的執政能力和道德操守。為了實現監督,就必須讓公務員公示財產,這樣,公眾才能知道公務員的財產是否與其合法收入相符,如果發現財產和收入有可疑之處,及時舉報,供有關部門查處。

  盧梭還說:“對一個國家來說,如果沒人違法,沒有官員濫用職權,那麼,無論法律還是官員,都沒有存在的必要。”公務員不是天使,他們也會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人們意識到了腐敗對憲法秩序和民主社會價值構成了嚴重的威脅,自英國1695年通過《腐敗行為法案》以來,世界137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早就建立起財產公示制度,就連坦桑尼亞、尼日利亞、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爾巴尼、菲律賓、哈薩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印度等經濟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也出台了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明確規定:要想當公務員,就必須放棄財產隱私權;不想放棄財產隱私權,就別當公務員。這是公務員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是公務員財產公示的合法性基礎。

  公務員財產公示,並非限於公務員自己,還應包括公務員的配偶、子女,甚至還包括父母,而不管其國籍如何。這是因為,如果只公示公務員自己的財產,他可以把貪污、受賄的財產轉移給配偶、子女和父母,甚至轉移到海外,這就讓公務員財產公示流於形式,起不到遏制腐敗的作用。

  各國法律強調的是“財產公示”而不是“財產申報”。“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財產、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眾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其目的就是落實民主監督制度。公眾可以通過財產公示材料,發現公務員有沒有隱瞞財產,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如發現公務員的財產信息不實,便可揭發、舉報。而“申報”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財產信息向上級報告,然後就被鎖進了保險箱,沒有幾個人會知道,如果知道該信息的官員也是貪官,那就必然會官官相護,這當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監督的作用,更達不到反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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