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陳平福發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撤訴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陳平福在法庭上展示刑事裁定書
  中評社北京12月18日訊/博客發帖教師顛覆國家政權撤訴蘭州檢察院12月14日,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蘭州失業教師陳平福收到法院裁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准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陳平福今年55歲,原是一家國有企業子弟學校的教師,企業破產後,在蘭州街頭靠拉小提琴賣藝為生。2007年以來,陳平福先後在網易、百度、搜狐、新浪、天涯等網站實名注册博客或微博,發表、轉載部分文章,批評有關部門。今年6月27日,陳平福因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蘭州市皋蘭縣公安局監視居住。8月,陳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提起公訴。

曾三次延期審理

  今年8月14日,蘭州市檢察院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平福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該案於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律師何輝新為陳平福作了無罪辯護(詳見鏈接)。

  審理過程中,“因法定事由在審限內無法審結”,蘭州市中院報請延長審理期限。9月27日,甘肅省高院批准延期1個月。之後,蘭州市檢察院分別於10月24日、11月22日兩次提出延期審理。12月13日,蘭州市檢察院提交撤回起訴決定書,決定撤回對陳平福案的起訴。

辯護律師:這是“法治的勝利”

  陳平福的律師何輝新表示,他沒有看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申請書,也不了解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為何。

  何輝新提供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蘭州市中院認為,蘭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准許撤回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何輝新認為,陳平福在博客上發布和轉載的內容,主要是對人生際遇的不滿,發發牢騷;自己的親身經歷和對社會現實的感悟,對一些不公平、不公正問題和腐敗問題的批評。他行使的是言論自由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權利。何輝新說,如果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是很荒唐的,政府應該容得下批評。

  對於目前的處理結果,何輝新認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法院依法作出裁決,這個案件是法治的勝利。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