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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網絡立法缺乏民主參與

http://www.CRNTT.com   2012-12-31 11:46:40  


 
  以現有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這是目前中國法律層級最高的互聯網行業的管理規定——為例,它明確規定有兩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二是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促進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在其後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普遍只強調規範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由於此類法規普遍限制司法權尤其是限制司法權對政府管制行為的審查。這樣,當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被政府不當行政行為侵害時,相應訴諸司法獲得救濟的機會都被剝奪了。

  此外,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參與,也是目前包括網絡立法在內普遍存在的問題。中國大量的專門立法大多沒有經過科學的論證就被簽署公布,更沒有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的意見。還是以網絡立法為例,網絡專門立法大多屬部門機關立法,此類立法程序主要依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這種由行政機關自己設定立法程序進行行政立法的現象,明顯不符現代行政法的控權精神,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機關製造不當的程序,惡意妨礙行政相對人行政法權益的及時有效實現。正是鑒於以上的立法問題,近年來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侵害公民權益的案例。

  還應看到,網絡儘管亂象叢生,但畢竟是一個只有十多年發展時間的新興行業,新興行業的特點就是發展速度非常快,創新層出不窮。像網絡社交,最早只有網絡聊天室等極少數社交工具,可現在發展到各種論壇、博客、微博、微信、QQ等即時通訊工具,還有專門的社交網站。這些社交工具和社交網站的出現,極大地擴展了人們的選擇權、信息權、表達權,對現有的輿論和社會生態形成了極大衝擊,也促進了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對反腐敗也有很好的作用。網絡反腐就作為一種主要的反腐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相對於網絡媒體中信息洩露對過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的侵害來,從公共的角度看,人們可能更擔心身份管理這樣的管制措施會限制公民的言論空間。我個人不反對對網絡實行實名制,因為除了能夠提高發送垃圾信息、實施詐騙活動的成本,以及減少不負責任的謾罵攻擊外,以我的經驗,網絡實名並不會對理性探討各類尖銳問題對作者本人帶來什麼安全困擾。除非一個人有意去衝撞現行政策底線。但話又說過來,若真這麼做,還有網管把關,而且,以現在的技術手段,即使你換個“馬甲”,也是能把你找著的。所以,個人的安全不在於實名不實名,至少這不是一個關鍵障礙。當然,這不是說人們對網絡實名的關切沒有意義,它背後的指向是對進一步強化管制的擔憂、對已有法律中選擇性執法以及監管缺位的抱怨、對如何保證社會公平的憂慮,對這些意見立法者需要考慮。

  這就告訴我們,在網絡立法中,政府需要塑造一個良性有機的立法環境,立法者應該在充分了解網絡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網絡習慣法的基礎上,尊重和促進網絡自律,並充分考慮到國家、社會、公民的各種利益平衡,讓政府、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業組織、公民等多個利益相關方參與其中,如此,才能做到既有效保護個體網絡權利,又能對公權力進行約束,同時規範網絡服務提供者。

  作者簡介:鄧聿文,和訊網專欄作者,供職於中央黨校學習時報,民革中央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委員,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員、中國問題觀察者,多家報刊專欄作家,知名評論家,《幸福的權利》《中國必須贏》、《中國經濟大突圍》等書作者,主要關注和從事中國社會的轉型與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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