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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孩子收紅包是反腐線索

http://www.CRNTT.com   2013-02-17 10:51:19  


 
  中國現行法律對行賄罪的描述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顯然,給官員的孩子送紅包也可納入這一解釋之中。而受賄罪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官員孩子收受紅包,也可以納入這一解釋當中。

  刑法規定,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而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超過5萬元和10萬元以上的也有更高的量刑標準。

  不過,問題的要害是,官員會以“錢是家屬收的,我沒有收,因此不是犯罪”來辯護,而且,這成為官員受賄的一個普遍的盾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專門解釋了官員和其親屬受賄問題。第七條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第十一條指出,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當然,官員還可以辯稱,自己沒有授意請托人送給自己孩子紅包,而且也沒有與孩子(特定關係人)通謀收取紅包,但是,這也違背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一些規定,其中不准許的行為有: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有人送給官員孩子巨額紅包當然是有所圖的,最小的目的也是請官員利用權力照顧請托人的利益,或為請托人謀利。因此,檢察院、反貪局以及反貪碩士的任務之一應當是,偵查和辨明官員孩子收受紅包到底是受賄還是違反規定,並以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來處置。

  不僅如此,如果說官員孩子收紅包是“潛賄”或“雅賄”的話,類似的行為還有牌局上故意輸給官員錢財,另外還有人送官員古玩字畫的所謂“雅賄”。所有這些都值得檢察院、反貪局以及反貪碩士們進行深入的研究並採取行動。

  作者:張田勘 2013年02月17日10:14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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