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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佑:“百年憲政”的認識誤區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11:49:03  


 
  另有部分法學研究者將“憲政百年”的時間上溯到1901年,把慈禧太后與光緒帝在狼狽逃亡途中發表“新政”上諭的時間誤作預備立憲的啟動時間,尤欠準確,該年畢竟未見預備立憲的影子。不過,倘若從清理預備立憲的源流著眼,以1901年作為一個重要起點倒是未嘗不可,唯論據有所不同。戊戌欽犯梁啟超的名文《立憲法議》就在這一年問世於東瀛,迅即傳入國內。梁氏在此文中,環視地球各國的三種政體,分析各自的利弊吉凶,用通俗明了的語言說明立憲與民權之必要。他說:即使世世代代都有聖明如夏禹、商湯的君主,但國家很大,需要假手官吏;官吏卻很多,而且“天下上聖少而中材多,是故勉善難而從惡易,其所以不敢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監之而已”。至於誰來監督官吏的守法情況,梁啟超的結論唯有人民:官吏所為,事關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不會包庇貪官;人民還不是少數,耳聰目明,官吏騙不了他們。“是故欲君權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權;欲官權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權。憲法與民權,二者不可相離,此實不易之理,而萬國所經驗而得之也”。

  就在這篇文章裡,年輕的梁啟超還根據日本的立憲經驗,鄭重建議:

  一、皇上詔告臣民,定中國為君主立憲之國;

  二、派重臣三人,游歷歐洲各國及美國、日本,考其憲法之同異得失;

  三、創設立法局,草定憲法,編譯各國憲法原文及解釋憲法之名著,頒布天下;

  四、確定行憲時間。

  有趣的是,連梁啟超自己也沒想到,清朝稍後的預備立憲步驟竟同他這位戊戌欽犯的設計差不多,差別僅在於,梁氏說派遣三人,慈禧卻派了五人;梁氏建議“以二十年為實行憲法之期”,後來就大大縮短,朝廷先是不肯定期,到了1908年,迫於梁啟超、楊度等人領唱的“速開國會”之聲,才宣布以9年為期,在“光緒四十二年”實行立憲政治。再過兩年,迫於國會請願運動的壓力與資政院的竭力請求,再縮短3年,宣布於“宣統五年”開設議院。

  《立憲法議》發表前後,思想活躍的梁啟超還一度與孫中山協商合作,贊同暴力救國,實行民主立憲,提議以光緒帝為總統。基於種種原因,與孫合作未果,梁啟超除了繼續致力於憲政理論的啟蒙宣傳外,將主要精力轉入立憲團體的組織,成為首屈一指的清末立憲運動之旗手與推手。其影響之大,聲望之隆,遠出乃師康有為之上。梁氏對民權學理的思考之深與著述之豐,亦明顯高出勤於武器批判的孫中山等反清志士。

二、“政改亡清”之說易生誤解

  平心而論,慈禧太后雖然識字不多,但腦子聰明,也有魄力,作為嬪妃出身的女人,她是成功的;但作為主宰中國命運近半個世紀的早期現代化的當權者,卻是糟糕的,她的胸懷還裝不下偌大一個中國。這還只是清朝悲劇的一個方面。當愛新覺羅皇室在她的導演下,衰敗到了清朝末世之時,已經找不出幾個比慈禧更強的能人來。在她死後,無論是攝政王載灃,還是隆裕太后,都比她更糟。

  當年日本天皇拿出宮廷經費的十分之一資助海軍,文武百官紛紛仿效,日軍以中國為假想之敵加緊備戰時,慈禧卻用光緒帝的生父奕譞提供的海軍經費,享受頤和園的景致,還在日軍橫掃遼東之後,賞戲三天過她的六十大壽,這就是差別。甲午戰敗與《馬關條約》的奇恥大辱激發全國上下的變法熱忱,慈禧也不例外,但是好景不長,慈禧卻把這個變法的機緣變成帝、後權力格鬥的犧牲品。戊戌變法橫遭鎮壓之日,便是守舊勢力日形猖獗之時。當以反洋教、驅洋人、廢洋務為目標的義和團活動在山東和直隸地區迅速展開時,年近古稀的慈禧太后得知康、梁等人得洋人庇護而遲遲不能歸案,又風聞西方駐京公使要她“歸政”,便默許義和團團民湧入京師,攻打東交民巷使館區,八國聯軍則以保護使館及外人安全為由,血洗京師。

  20世紀的中國歷史就是用血與火的文字開頭的。當慈禧指使義和團盲目排外,為八國聯軍嚴懲中國製造借口時,滿族貴族把持的皇權就開始丟失神聖的光環,人心思變就在所難免。當劉坤一、張之洞等南方督撫不顧朝廷的詔令,拒不派兵聲援北方,還與西方領事協議“東南互保”時,清朝駐美使臣伍廷芳還找到美國代理國務卿席爾,要把懲辦庚子“禍首”慈禧、載漪同懲罰中國人民區別開來。致力於武器批判的職業革命家孫中山在當時就能感覺到,1901年之後,同情支持其革命者明顯增加,罵他“亂臣賊子”者卻已很少了。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慈禧太后才對隨從坦白:“我總是當家負責的人,現在鬧到如此,總是我的錯頭,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人民”,不得不決心改弦更張。還等不到返京,她就借助於光緒之口,啟動“新政”,先從興實業、練新軍、辦學堂入手。隨著“新政”的鋪開,來自政體的障礙日益明顯,加上日俄戰爭的刺激與反清革命運動的壓力,慈禧才下決心把廢除科舉制與預備立憲提上議事日程。

  清末“新政”比戊戌變法的力度更大,固然更能體現統治者的決心,但是,此時此刻的清朝卻是困難重重,不改不行,改也未必有效,可謂為時已晚。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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