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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萬冤案賠償該由誰買單?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110多萬/人的賠償金只包含兩個部分
 
   然而,張氏叔侄被冤案剝奪了十年的光陰,而在出事前,他們的日子其實過得很紅火,張高平是運輸個體戶,當時每月淨收入3萬元(多處報道都提到有據可查)。這麼多年他們所損失的收入和利益又是怎麼算呢?目前這個算法,只有賠償直接損失,但是對於“間接利益”幾乎沒有涉及。另外,他們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其實也並未涉及。

  所以,儘管這次的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上甚至是有標杆意義的,但還是暴露出來對冤案受害人賠償不夠和不周。

02
誰來賠:國家有賠償責任,但不代表個體不能被追償

  由國家作為主體來直接賠償受害者並非不合理,也是國際慣例

  浙江高院對張氏叔侄作出的這筆賠償其實是由財政來買單的,某種程度上說,是納稅人出了這筆錢。所以很多人都說,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憑什麼來替“冤案製造者們”買單呢?

  實際上不管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還是判例法國家和地區,在國家賠償上一般都是以國家為主體,也就是由財政來買單的。這樣做的合理性在於:

  首先,從道義上看:國家既然將權力委托給公務人員,就必須對其委托行為所帶來的危險負責。這樣做的好處還在於,在一些具體的事例中,國家公務人員其實是沒有過錯的,但是依然給公民造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調“國家責任”的話,公民的損失也能得到順利賠償,否則公民找誰去賠呢?可能就只能自認倒黴了。在強調“王權至上”的年代,是沒有“國家賠償”的,國家作為主體來賠償也是“王權讓位與人權”的表現。此外,冤案賠償的特殊還在於,羈押、刑拘等措施是國家為了實現教化、矯治等公共利益而為,根本上,冤案當事人的自由權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錯誤被犧牲”。所以,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刑事案件國家賠償、補償制度都單獨立法,跟一般性的國家賠償區分開來。而在我國台灣地區,以前就叫“冤獄賠償法”。

  更為特殊的是,在很多地方還在制度上存在“業績指標”等問題,而很多辦案人員是在此推動下行事,可以說在一些方面也存在體制上的問題,甚至是整體辦案人員都有問題。

  其次,從功能上看:如果向具體辦案人去追償,那麼可能會因為公務人員財力有限而讓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賠償,同時,可能會導致公務人員因為畏懼賠償而喪失正常的工作積極性。所以,由國家財政買單更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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