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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折射司法悖論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
■ 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折射司法悖論 不到2萬元的賠償確實太少,但卻是依法判定的。新刑訴法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仍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依然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而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只能是故意殺害嬰兒部分應如何賠償。 對於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犯罪,其賠償物質損失的範圍如何,法律未作細致規定。按最新司法解釋,也僅限於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而本案中的嬰兒乃當場被殺害,不存在醫療和殘疾方面的費用,剩下的也就是喪葬費而已。 當然,司法實踐也有例外判決。2007年的清華大學退休教授夫婦眼見13歲的女兒被公交車售票員掐死一案,附帶民事部分即判了75萬元的賠償,其中含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該案雖有“法外開恩”之嫌,但社會效果卻非常之好。 屬於民事的《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釋又明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而造成了這樣一種悖論,不構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權,應給予精神賠償,而造成更大精神損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權,反而不支持精神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附帶民事訴訟具有附合性,除了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還應當適用民事法律。不能因為是附帶民事訴訟,而剝奪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因為歷史的原因,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對於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應該更加完善充分。 實際情況是,犯罪行為引發、間接造成人身傷亡,如果不能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分子已經判刑入獄,受害方就索賠無門。刑事被告人多數打心底里存有打了不罰的思想,破罐子破摔,認為判刑就不再賠償。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的家人、親屬往往伸出援助之手,抱著減刑輕處的希望,期望以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的方式得到其諒解,最終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實踐,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這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目的所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與此截然相反,使得受害方打官司難,執行更難,即使歷經艱難也可能只得到一紙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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