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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李天一案 法理情皆不合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11:29:05  


 
鏈接1: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李某等人涉強姦案 落款用藝名 

  2013年07月29日 06:57:17 來源: 新京報 

  昨日下午,夢鴿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在微博、微信上發布了夢鴿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上使用了被告的全名。

  昨日下午,夢鴿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在微博、微信上發布了夢鴿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書,申請法院公開審理李某涉強姦案。

  申請書中說,為了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審理,還原事實真相,作為被告人李某的監護人,現懇請公開審理,讓案件所有證據、事實和辦案經過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和輿論檢閱。

  近日,蘭和律師一直預告將發布爆炸性消息。他在昨日下午表示,“近日,夢鴿將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李某案,讓事實、證據和辦案過程一律公開化,接受全社會監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眾對其家庭和司法的雙重誤會。一切讓事實和證據開口說話”。

  由於昨日是周末,記者未能獲得海淀法院的意見。

  此外,申請書還披露了被告人全名。對此,記者多次撥打蘭和電話均無人接聽。此前在蘭和的聲明中也一再使用李某本人真實姓名,蘭和的解釋是此案已經人盡皆知,再強調“李某”已經欲蓋彌彰。

  ■ 觀點

  1 是否公開審理 李家說了不算

  對此,本案被害人律師田參軍表示,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個未成年人,此外本案存在性侵犯屬於涉及隱私案件,從保護被害人楊女士角度考慮也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範圍,相信李家的申請不會得到法院准許。

  今年新刑訴法實施後,最高法重新明確司法解釋,即開庭時被告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學校可派代表到場。

  2 落款用藝名 申請書無效

  這份申請書主文全是打印體,只是落款處為手寫體的“夢鴿”二字,這一點也引發一些質疑。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毛立新認為,從過去公開的報道看,“夢鴿”只是李某監護人本人的藝名,如果其沒有在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軍官證上變更姓名,那麼這份聲明就無效。

  毛立新說,這一點雖然刑事訴訟法等並無具體規定,但在票據法上早有明文規定必須簽署“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因此在所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必須用本名,即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否則即視為無效。

  3 申請公開審理 被指“打悲情牌”

  專門研究法律職業倫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認為,李家既然聘請了專業的律師作為家庭法律顧問,從律師的角度不可能不知道法律上對能否公開審理的明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公開向媒體披露申請書,從實體上、從程序上對於法院審判意義不大,更多地還是借助媒體向社會公眾發聲,試圖打出悲情牌證明李家不畏懼審判,甚至是希望借此呼籲關注所謂的“內情”。(記者張媛)

斂接2:代理律師爆李天一自述內容:被同夥勸說開房嫖娼

  2013年07月26日09:38來源:新華網 作者:易東瑩 

  李天一等五人涉嫌輪奸案尚未開庭審理,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師已輪番發言。昨日,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師李在珂接受媒體訪問時指“李某某自以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會上遇到矛盾總喜歡動粗。”並提供案情諸多細節。一位知情人士向媒體爆料,稱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曾有不利於另一位嫌疑人的言論:李天一稱當晚是經同案嫌疑人魏某勸說才去開房,並在性關係結束後由魏某給了受害人楊女士1500元,自己給了500元。據悉,五位嫌疑人各請有律師,律師各為其主,李在珂律師此時的言論引發關注。旋即,李家法律顧問蘭和對李在珂言論真實性提出質疑,直指“李在珂擅自發布所謂細節,極端不負責任。”

  李天一自述:車開到李家地庫 經魏某勸說去開房

  按照之前媒體的說法,李天一等五人是在酒吧飲酒後,將醉酒楊女士帶去開房並實施輪奸。

  但據知情人透露,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卻給出不同說法:當晚,一行人離開酒吧後,並未直接開房,而是到了位於北京海淀區遠大路的金鼎軒吃夜宵,期間他們還跟鄰桌發生衝突。後來離開金鼎軒,開車到了李家地庫。李某某自稱原本不想去(開房)了,但是被同案嫌疑人的魏某勸說,將自己的車停在地庫,坐魏某的車去了酒店開房。李天一還提到:發生性關係以後,自己給了楊女士500塊,魏某給了1500塊。

  同案嫌疑人律師李在珂:李某某自認天下功夫第一

  據悉,該案將於近期開庭。隨著開庭日期臨近,今天有媒體刊登題為《李某某同案犯律師:李某某自認武功第一 打受害者不為強姦》的報道。

  報道稱,李在珂表示,“有視頻證據顯示:受害人在醉酒情況下,被酒吧經理攙扶進李某某等涉案人員車輛。而在此前,李某某等五人已與酒吧經理商量好‘小姐出台價格’。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強迫賣淫罪’,酒吧經理為犯罪主體。”

  報道中還提到,李在柯稱“李某某因家教不嚴,又練過幾天跆拳道,自以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會上遇到矛盾總喜歡動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過程中,楊女士因某種行為惹怒了李某某,導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並不是為了強姦受害人,可是警察在問詢時他們承認動手打人,所以這個案子就按照強姦罪定性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李家法律顧問:李在珂言論不負責任

  李某某打人事實存疑在李在珂公布詳細案情之後,媒體給李家法律顧問蘭和發去短信,蘭和聽聞了消息以後,發出聲明,質疑李在珂公布信息的真實性,還指出“李在珂擅自發布所謂細節,極端不負責任”。

  蘭和表示,作為李家法律顧問,此案有關李家的信息只有一個發布渠道。李在珂作為同案犯的代理律師,不可能會見到李某,他公布的所謂案件詳細信息真實性存疑。

  對於李在珂所提供“李某在酒店打人”的情節,蘭和表示,“目前法院並沒有做出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實尚存疑問,在這種情況下,李在珂擅自發布所謂細節,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第三方律師:當事人或辯護律師攻擊其他人不會影響法院量刑

  媒體連線第三方律師戚連峰律師進行解讀。對於李某某的自述與李在珂律師的說法,戚連峰表示,“這個案件被告人一共有五個,每一個被告人在面臨將要受到法律處罰的時候肯定都是最大限度地去讓自己承擔最小的法律責任。辯護律師也是一樣,希望採取一切方法盡可能地使自己的當事人承擔最小的法律責任。這符合每個人的正常的心理取向,這種做法也是符合社會常理的。”戚連峰還提到:“法院會對涉及每一個人的事實進行審理,然後再綜合全案事實,根據法律來做出決定。某個當事人或者某個辯護律師攻擊其他同案嫌疑人,並不會影響法院量刑輕重。最終還是要讓法院來決定。法院審理一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要有充分的證據,不管輿論在說什麼。所以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原則上來講是不應該受到輿論影響的。”

  另據法制晚報7月26日報道,上午,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稱,對於案情不再作回應,“這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涉及個人隱私等的案件在未出判決前律師應對案情保密”。

  針對有媒體再次曝出“強迫賣淫說”,田參軍確認,“楊女士在案發前就是有正當工作的,據我了解,她確系北京某公司職員。該公司在楊女士入職之際,就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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