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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黃海波

http://www.CRNTT.com   2014-06-05 11:24:08  


 
  據此,許多法律學者認為,《收容教育辦法》只是國務院行政法規,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也並非法律,因此收容教育制度違背了上位法律《立法法》。

  但辯護者稱,《決定》就是一部法律文件,認為1991年與《決定》同時出來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即能說明這一點,並且2009 年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也包含了上述《決定》,即明確了《決定》確實屬於法律。而《辦法》則是在《決定》授權下通過的行政法規。因此,辯護者認為收容教育制度並不違反《立法法》。

  然而,這種辯護仍然需要面臨質疑。授權立法有著內在危險性,容易威脅公民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無不對授權立法進行嚴格的限制。作為授權立法限制原則之一的明確性原則,要求授權機關在作出授權時應當從公民權利被侵犯的各種可能性出發,具體設計和提出對被授權機關在立法中的權力使用範圍、標準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尤其在授權涉及公民人身權利或重大財產權利時,應當規定更為具體、明確的權力使用標準和範圍,更為嚴格的制定程序和監督標準,以防止公民權利可能受到的侵害。然而,作為收容教育合法依據的《決定》,僅對收容教育措施的內容及期限作了概括性規定,對於適用對象、條件和程序則毫無涉及。

  在這種情況下,前述《決定》和《辦法》的法律基礎,一直有爭議。

  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構成了行政處罰

  行政法有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指的是,對於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性質相似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黃海波等人在賣淫嫖娼被抓獲之後,已經受到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而這時又被處以相似性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處罰,就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但辯護者指出,“收容教育”並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收容教育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表明這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並不是第二次處罰。

  然而,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中,對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是“暫時性限制”。無疑,不論是相對於行政處罰,還是相對於刑罰,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都較輕,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也應相對較低。但“收容教育”這種的“行政強制”,期限可以長達六個月到兩年,這明顯已經構成“處罰”。

  所以,收容教育制度帶有明顯的懲戒性和行政處罰性,在行政拘留後又處以收容教育,涉嫌違背了“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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