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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專家公正性和菲律賓證據靠譜嗎?

http://www.CRNTT.com   2016-05-31 00:18:31  


 
  可以說,在實體問題仲裁階段,“仲裁庭”五名成員將面對數量龐大、內容豐富的證據材料,其中不少證據大大超出仲裁員自身知識背景。他們必須在相當有限的時間內對這些證據進行審查和判斷。在當事一方行使不出庭權利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將無法在庭審過程中通過交叉詢問的方式得到充分質證。

  鑒於本案“仲裁庭”在管轄權階段已經出現所采信的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不具有相關性、所采信的證據內容不具明確性等問題,我們有理由質疑本案“仲裁庭”能否公平公正地對待菲律賓單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為其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卡塔爾訴巴林、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兩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即使“小島(small island)”也可擁有12海裡領海,所以法庭在采信證據時應十分小心謹慎(見國際法院Qatar v. Bahrain一案報告,2001年,第205段和國際法院Nicaragua v. Honduras一案報告第二部分,2007年,第302段)。

  具體而言,在確定“小島”法律地位時,“謹慎”地采信證據要求法庭充分聽取並分析當事各方對有關證據的看法和意見,並需要借助中立機構和專家證人予以佐證(見國際法院Nicaragua v. Colombia一案報告,2012年,第36-37段)。

  本案中,即使中方已表示不參加仲裁程序,仲裁庭仍有義務聽取中方對有關證據的意見,若仲裁庭單方面聽取並采納菲律賓提交的證據,則違反了“謹慎”義務。到目前為止,仲裁庭在本案中尚未滿足這一條件。

  (秦泉,律師,巴黎第二大學國際公法博士。宋可、張楠、顧湘對本文亦有貢獻。該系列研究報告由何佳偉律師發起、負責,由十位中國年輕律師和學者志願共同完成,研究團隊聯繫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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