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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三、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的法治思維

  台灣居民是中國國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一法理事實,決定了其在大陸地區的法律身份、權利義務和居民待遇應以《憲法》和法律上的平等權為參照和準繩。“同等待遇”提供了在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領域裡與對應的公民權利實踐效果相同的變通路徑與替代方式,但本質上並不完全是在落實和實踐應然的公民權利義務。作為銜接法理與現實的節點和中介,“同等待遇”本身或許就需要在法律上被“正名”或“合法化”,或者作為推動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權利義務充分實現的動力或路徑。在依法治國的宏觀架構下,處理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權利義務問題最終必須秉持法治思維,以“台灣居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準則,探尋穩定、平等、普遍的法律路徑。

  實際上,大陸方面關於台灣居民在大陸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實踐的既有法律路徑已經是比較規範和穩定的,袛是其適用範圍不足以應對形勢發展和統一工作需要。按照大陸現行制度與程序,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必須完成有效的戶籍登記,才能保證並實踐完全的公民權,經過居民身份登記才能真正使公民的權利義務成為一種法律意義和實踐意義上的事實存在並得以實現。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公安部關於簡化辦理台灣居民在大陸暫住手續的通知》等相關法規也詳細規定了台灣居民在大陸獲得戶籍和居民身份證的條件和程序,也明確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完全實現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所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因此,在邏輯上和理論上,台灣居民在大陸按照既有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踐和實現其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路徑是暢通的。而且,依循此法律路徑,台灣居民在大陸必然也必須獲得與大陸居民同等的待遇,而且這種同等待遇就是公民權利義務實現的直接結果。但如前所述,這一路徑所需流程和時間較長,標準和條件也相對較高,加上台灣方面對此也有諸多限制,使在大陸設籍領證的台灣居民在台灣遭受不成比例的權益剝奪,嚴格依循這種路徑也因此在短期內難以便利、廣泛並有效地保障與增進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而且大陸方面在事實上也已經將台灣居民在大陸相關權益保障的工作路徑拓展到既有法律路徑之外。

  在增進同等待遇或促進權利義務實現的既有立法路徑上,面向未來的舉措和研究認為有著多種可能的形式如變通適用大陸居民權利保障方式,僅對台灣居民同等待遇進行專項立法,升級既有特別法的綜合立法,單獨構建全面的綜合立法等,⑦相應的立法技術則可以以大陸居民權利為參照,總結提煉台灣居民權益保護“負面清單”,暫不宜採取全國範圍內的統一立法,而是以地方性的政策探索為先導。⑧綜合而言,既有研究在立法建議上相對審慎克制,相關立法主要包括“用舊”、“立新”兩類形式,涉及綜合與特別兩種法律,總體傾向於漸進、小幅、修正及特別、地方的立法路線,相對於既有的法律路徑已經有相當程度的擴大與深化,但基本上還是立足於“台灣人作為特殊中國公民”的核心邏輯與基本準則,未來仍可能面臨頭緒繁多、法律衝突以及適用範圍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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