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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

2024-07-27 00:13:46
  中評社╱題:“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 作者:田飛龍(北京),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摘要】台灣問題的本質是國家統一問題,也是民族復興問題。在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之間建立強關聯并通過主導性的理念建設和制度實踐加以實現,成為落實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的基本共識。實現兩岸完全統一,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與責任倫理,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客觀要求和關鍵指標。二次習馬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論及“五個共同”、“四個堅定”的框架性論述,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兩岸關係領域的明確適用和政策引導,是“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發展,也是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新課題。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以穩固“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法理根基,以主場統一與主動治理促進兩岸實質性融合發展,以融合發展凝聚兩岸民心,以民心與民族團結作為兩岸完全統一的最重要政治基礎,這是中國人民再次實現“神聖”的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歷史性進展的深厚文化根基與豐沛政治智慧。祖國完全統一的時、勢、正義與秩序的主導權都在我們這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新課題與新實踐蓄勢待發,前景光明。

  2024年4月10日,第二次“習馬會”在北京舉行,與2015年第一次“習馬會”①不同的是,此次會面是大陸主場,是兩岸關係面臨“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勾結破壞的危機時刻,是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逐步展開的新階段。二次“習馬會”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②,并以此作為增強“九二共識”歷史與法理根基、拓展兩岸命運共同體的民族認同以及探索兩岸和平統一新思維與新路徑的概念抓手。習近平總書記在此次會面重要講話中明確提出了兩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實踐命題,這是將“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運用於兩岸關係和國家統一領域的突破性信號,也是鑄牢理論新動向和鑄牢實踐新課題。

  “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一個中國原則在歷史和法理上的顯著深化與拓展,可以在兩岸之間與國際社會創造更加開闊的一個中國共識及其話語空間,可以有效回擊“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合謀推進的“去中國化”及台灣主權化、國際化的逆流,凝聚起兩岸中國人強大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與認同,為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和平統一奠定更加堅實的歷史和法理基礎。本文即擬結合二次“習馬會”中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重要論述,從法理上深入闡釋“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歷史根據和規範內涵,并從鑄牢理論和實踐發展的角度探討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對兩岸和平統一的實踐促進意義。

  一、1949時刻、“九二共識”與“兩岸同屬中華民族”

  兩岸關係,在中國憲法與政治叙事中,始終是在一個中國框架內進行的。從憲法上看,1949年的政權更替是非常關鍵的歷史時刻和法律時刻。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人民廢除“六法全書”并制定《共同綱領》,由此奠定了“兩岸同屬一中”之政治中國的正統性框架,確立了人民民主的“新法統”。

  從1949年以來,兩岸之間對一個中國并無政治分歧,甚至產生關於一個中國的正統性之爭,“解放台灣”與“反攻大陸”的衝突性話語是對一個中國的共同確認。作為“兩岸同屬一中”之歷史和法理深層次基礎的中華民族認同亦未發生危機或動搖。但兩岸之間畢竟處於政治對立和治權分立狀態,且受到美國干預主義政策的隔離性影響,兩岸政治隔離與外部干預問題始終困擾兩岸中國人與兩岸管治當局。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的通過是兩岸關係的一個重大轉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國際法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聯合國系統的任何組織和會議都必須以該決議確定的一個中國法律含義為準則。

  “九二共識”是國共兩黨在大陸改革開放條件下共同謀劃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基礎和互動架構的積極政治成果,在兩岸和平統一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③:其一,這一共識在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從國際法上肯定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國家憲法意義上確認兩岸屬於一個中國,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制度選項;其二,這一共識以兩岸中國人的智慧方式確認了兩岸和平來往之具體制度的共同政治前提,有助於凝聚和深化兩岸“同文同種”的中華民族認同,“兩岸一家親”④之家國認同根源於此;其三,以“九二共識”為基礎,以兩會協商為機制,兩岸迄今為止達成了20餘項涉及經濟民生與公務行政的合作協議,服務兩岸人民和平來往與融合發展,也進一步增進了兩岸制度性互動的信心和經驗,由和平發展“漸進”達到和平統一一度成為兩岸關係演變的強大共識,并在馬英九執政期間到達一定的歷史高度;其四,九二共識儘管存在“一中各表”的政治困擾和民進黨的否定性破壞,但其核心意涵中的“兩岸共謀統一”已經穩定地成為大陸和愛國愛台統一力量的共同認知和共同目標,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布40周年紀念大會上提出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對上述共同目標的積極回應⑤,但遭到民進黨當局的政治封殺和制度打壓。

  2016年民進黨重返執政以來,在其“台獨”黨綱和外部干預勢力影響作用下,拒絕承認“九二共識”,全力推進“去中國化”,實施兩岸新隔離政策和“倚美謀獨”的政治路綫,嚴重損害了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基礎和制度預期,也進一步威脅到了中國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兩岸關係由馬英九執政時期的和平發展逐步轉向風高浪急的反“台獨”、反干預鬥爭。蔡英文當局對兩岸關係定下了“兩岸互不隸屬”的實質兩國論定位,賴清德作為民進黨“務實台獨工作者”不可能回到“九二共識”,甚至可能提出更激進的兩岸對立論述和法理“台獨”主張。美國出於其“以台制華”的地緣政治和新冷戰戰略需要,對“一個中國”政策不斷進行切香腸式的掏空操作,變相推進台灣的主權化和國際化進程。美國近些年推出的“葛來儀報告”和《台灣國際團結法案》等就是顯著的“去中國化”政策信號,甚至可能在國際空間損害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根基和政治認同度。⑥

  正是在上述背景和挑戰下,中國共產黨從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大局出發,提出了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⑦,并在二十大報告中確認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解決兩岸統一問題的最佳方式,對兩岸中國人和中華民族最有利。這裏關於兩岸關係發展與國家統一的思考,日益凸顯了“中華民族”的基礎和意象。從“九二共識”的完整意涵及兩岸互動的默認歷史文化共識來看,“中華民族”是內在於兩岸中國人的政治認知和認同框架內的,甚至可以說中華民族認同作為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認同,要比對政治中國的現實性認同更為深刻和牢固。對國民黨乃至於更多台灣民衆而言,政治的“一中”或許可以“各表”,但中華民族認同衹能“同表”。與具體政權及其認同相比,中華民族認同更具歷史、文明和法理根基,更加牢不可破。但在既往的“九二共識”解釋、運用與兩岸各層次互動中,“中華民族”是默認的而不是凸顯的,是偏於歷史文化的而缺乏對政治認同的關聯和強化。二次“習馬會”提出的“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以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大命題,無疑深化拓展了“九二共識”中一個中國的歷史與法理內涵,以“中華民族”關聯和強化兩岸屬於一個中國的認同根基和深度,必然開啓兩岸和平統一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新空間與新篇章。⑧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次“習馬會”上明確指出:“必須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關鍵是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核心是對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基本事實有共同的認知。”這裏的“一個國家”從國際法和憲法來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裏的“一個民族”就是中華民族。這就將“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清晰推進到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根本層次。這是我國新時代民族理論和國家統一理論的最新進展,也是“一國兩制”法理內涵的進一步豐富發展。而在大陸2024年新推出的鑄牢領域“金教材”《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中,是這樣定義中華民族及其範圍的:“中華民族是中華大地各類人群浸潤數千年中華文明,經歷長期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同締造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人們共同體;在今天主要包括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大陸各族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以及海外僑胞。”⑨這就積極呼應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科學論斷及其民族共同體建設與國家統一的重大意義。“台灣同胞”是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中華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強大歷史依據、法理基礎和民心認同。


  二、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習近平講話的理論解讀

  以“中華民族共同體”重新凝聚兩岸中國人的歷史認同、文化認同和政治認同,以“民族一中”鞏固和深化“政治一中”,將民族的歷史、文化深厚資源激活以打破“台獨”主義“去中國化”的政治操作和意識形態扭曲,這是新時代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重大使命。二次“習馬會”對該使命有高度共識和實踐自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從歷史、法理和實踐三個層面具體展開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新內涵和新論述。

  (一)台灣屬於中華民族的文明史根據

  從歷史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台灣史屬於中華文明五千年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民族一路走來,書寫了海峽兩岸不可分割的歷史,鐫刻了兩岸同胞血脈相連的史實。”中華文明具有自身的特性和優勢,突出表現為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與和平性,其中“向內凝聚”的統一性追求,是文明連續的前提,也是文明連續的結果。⑩“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有著“不可分割”的歷史根據的,而其根本原因在於中華文明的特性,尤其是連續性和統一性。文明不同於文化,前者是族群生聚繁衍達到一定程度與規模的規範性集體生活方式和框架,在類型和數目上是有限的,而後者則更多偏向於任何一個族群的自然生活方式,一種人類學的直觀和記錄,無論其具體發展程度與規模如何。中華文明是“廣土巨族”在漫長歷史時空和地緣範圍內凝聚升華而成的人類少數幾種大規模、系統化的文明體系,對中華民族內部不同區域、族群和具體文化類別具有強大的凝聚力與整合力。五千多年來,台灣人與台灣地區就是在這樣的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的“向內凝聚”框架中存續的,從而產生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穩定、連續和強大的歷史文化認同,并有力支撑了兩岸中國人對一個中國的政治認同和政治建構。

  在2022年中央發布的第三份涉台白皮書中,兩岸關係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基礎與紐帶被更為具體詳細地揭示和闡釋,白皮書提出:“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歷史經緯清晰、法理事實清楚。不斷有新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證明海峽兩岸深厚的歷史和文化聯繫。”⑪“政治一中”因台灣在近現代遭遇的殖民史而有波折,但兩岸中國人對“民族一中”始終保持高度認同,并以此為根據展開政治抗爭,共同為國家統一奮鬥犧牲。習近平總書記講話中特別提到五千年歷史中,兩岸同胞“共禦外侮、光復台灣”的歷史和榮光。兩岸復歸統一,不僅是當代兩岸中國人的福祉所繫,更是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之歷史與政治責任的回應和承擔。基於上述歷史事實和兩岸中國人的歷史文化認同,“自古以來”的宏大民族史叙事就具有了堅實的根基和廣泛的認同。

  八二憲法序言第九段對台灣與祖國的“不可分割的歷史”進行了法理轉化,規定了“兩個神聖”條款,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的當代政治代表,承續了主權、領土和人口,台灣是其“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神聖性的根源不是簡單的政治宣示或有限時間的政治功業,而是五千年文明史和中華民族史的沉澱與凝聚。對“神聖領土”的統一是“全中國人民”即中華民族的“神聖職責”。這種神聖性在歷史和法理上的穿梭、叠加和強化,展現了中華文明的“大一統”政治理性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團結統一倫理。對這一神聖性的任何挑戰,均可視為中華民族之公敵,亦成為中國憲法之公敵。

  “台獨”分裂勢力以所謂的本土主義或“想象的共同體”民族理論試圖顛覆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史觀及其認同根基,在理論上是偏頗的,在政治上是幼稚的,在法理上則屬於歷史虛無主義和違憲,必須進行批判和懲治。台灣陸委會所謂“炎黃子孫衹是中國古代的傳說”的論調衹是其“台獨”史觀的膚淺反映,根本不具有歷史和法理的依據與力量。⑫

  (二)“五個共同”與兩岸關係的法理觀建構

  從法理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五個共同”的兩岸關係法理觀,即兩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脈、共同的文化、共同的歷史,更重要的是我們對民族有共同的責任、對未來有共同的期盼”。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由此拓展為:同種、同文、同史、同責、同願。

  “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對兩岸關係之中華民族共同體屬性的清晰表述,需要在共同性上進行具體闡釋。以往兩岸共同體性的表述中,常見的是“同文同種”、“炎黃子孫”、“兩岸一家親”等。這些表述當然是有根據的,也是耳熟能詳的,但在中華民族共同體之法理意義上還不够規範和完整。習近平總書記此次提出的“五個共同”完整闡釋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對兩岸關係的法理適用性,整合提升了既往論述包含的法理要素,可以作為新時代鞏固深化“九二共識”之核心意涵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和依據,并進一步奠定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基礎。

  第一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血脈”,即“同種”。這是對兩岸族群之血緣聯繫的揭示。血緣認同是民族認同的最基礎和最原始的根據。馬克思提出的“自然共同體”就是以血緣為基礎和紐帶的。血緣不僅僅是生物學與族群起源上的血統/基因相似性,更是代表了對共同來源、共同命運、共同生活方式與共同價值觀的古老而神秘的分享。無論是民族的歷史探源,還是對祖先的考古追溯,所謂“認祖歸宗”,都是一個民族連續進行的集體認同的確認和深化的大事。中華民族探源工程亦有同樣的理解和追求⑬。第三份涉台白皮書特別提及了中國人早期開發台灣的歷史以及不斷更新的考古證據。而“台獨”史觀為了證明台灣族群來源與大陸的區別性,不斷炮製相反證據,提出不可靠的歷史假說,為本土主義和“台獨”主義服務⑭。兩岸“同種”有著強大的歷史根據和現實生活方式的依據,閩台長期的歷史人文聯繫更是無法隔斷的“血脈”基礎,更有大陸不同省份人士在不同時期赴台定居繁衍的長期歷史材料為證。馬英九先生的“清明之旅”就是在“認祖歸宗”、“慎終追遠”,是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直接體現。

  第二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文化”。前面提及,文明是文化的精華、代表和高度,而文化則屬於底層基礎和土壤。兩岸“同文”也是有史為據、家喻戶曉的。即便是“台獨”分子般數典忘祖,其言行之間仍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不自覺體現,所謂“民日用而不知”。1949年建國以來的兩岸關係互動,儘管存在政治阻隔,但文化聯繫及人民之間的文化來往是強大和連續的。從中國大一統以來即奠定的“書同文”、“人同倫”等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在兩岸人民之間基本沒有分別。即便存在台灣自身的區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也不構成對中華文化共同體性的挑戰,而恰恰是一種對共同文化的豐富與補充,就像中國其他地方之文化對中華文化的豐富與補充一樣。“台獨”主義試圖炮製和宣揚台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完全獨立性,是缺乏歷史根據和現實基礎的,不過是一種政治意識形態的刻意操作而已。

  第三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歷史”。在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中,歷史是合法性的關鍵基礎,共同的歷史可以塑造共同的政治合法性。歷史是共同的命運和記憶,更是共同的文明和生活方式。兩岸“同史”,這裏的歷史當然主要不是指地方史,而是中華文明史和中華民族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統一史。“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熟稔“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⑮的政治陰謀術,對台灣與大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進行了批判和篡改,試圖從歷史觀上切斷台灣與大陸的“大歷史”聯繫,阻斷兩岸和平統一的歷史認同和政治進程。“台獨”勢力的歷史觀操作慣於訴諸本土主義的悲情叙事,將兩岸歷史篡改為大陸對台灣的壓迫史甚至殖民史,而完全屏蔽掉大陸與台灣的共同體史和共同發展史。“台獨”勢力努力炮製和拼凑台灣與非大陸族群、區域的歷史淵源與互動材料,但這裏需要區分主次。台灣作為中華文明史上開放發展的地方區域,當然有著與海外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就像廣東也有著豐富的海外聯繫一樣,但這些外部聯繫不可能用來否定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台灣族群屬於中華民族一部分的基本事實。而台灣的那些外部聯繫,可以理解為中華民族向外發展延伸的部分,是華人華僑史的一部分,同時台灣也對外來移民進行了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包容性質的接納與歸化。“台獨”勢力拿出的那些所謂歷史和證據,不僅不是“台獨”的依據,反而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在台灣區域和族群意義上的發展壯大史,本質上屬於中華民族共同體史的一部分。台灣的海外聯繫與族群整合,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發展作出的獨特貢獻,而不是成為“台獨”的歷史和文化根據。

  第四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責任”。同種、同文、同史是“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強有力的基礎和依據,但同時也產生了時代性的責任,即兩岸對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共同責任。責任是道德概念,表達的是特定主體對應然目標的實踐義務。在八二憲法序言的第二個神聖條款即“神聖職責”中,國家統一是全中國人的責任,其中特別提到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任務和中國式現代化基本目標中,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是強關聯關係,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和全體中國人的偉大而神聖的共同事業,同時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生成的核心指標。無法想象台灣人和台灣地區會缺席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種共同責任,其首要和主要的當然是大陸,我稱之為“主場統一”的責任,但台灣同胞也必然承擔連帶性的共同責任,愛國愛台的統一力量必須與大陸一起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共同承擔起統一後台灣社會的治理和發展責任⑯。從“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原則和邏輯來看,愛國愛台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主體責任,需要在兩岸統一與後續治理中發揮主人翁精神和管治者作用。這裏的共同責任還指向共同的反“台獨”和反干預,是鬥爭中的認同、協同和一體性。“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是中華民族的公敵,與之鬥爭是兩岸中國人的共同責任。

  第五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期盼”。這是兩岸“同願”的再次重申與表達。對歷史的認同和信仰,對現實的理解與默契,以及對未來的期許和行動,表達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大一統理想和天下大同信念。兩岸人民在未來的共同期盼中,首先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復興、繁榮與發展,其次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和平發展與人類文明新形態的生成。第三份涉台白皮書在共同願景部分,既涉及了統一後台灣人福祉與發展的更好前景,也涉及了民族復興榮光,更觸及到兩岸統一與發展對人類和平發展事業的積極貢獻。具體而言,這份白皮書指出,實現祖國統一具有如下的光明前景:(一)台灣發展空間將更為廣闊;(二)台灣同胞切身利益將得到充分保障;(三)兩岸同胞共享民族復興的偉大榮光;(四)有利於亞太地區及全世界和平發展。這一願景相比台灣的“烏克蘭化”、“台獨”乃至於新冷戰棋子,要更具道德性、民主性和中華民族共同體價值,是台灣社會面向未來的最佳選項。所以,二十大報告才會明確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兩岸同胞和中華民族最有利。這種最為光明和最有利的“期盼”需要兩岸中國人共同奮鬥才能實現。


  (三)“四個堅定”與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具體路徑

  從實踐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四個堅定”的兩岸融合式統一觀,即:第一,堅定守護中華民族共同家園;第二,堅定共創中華民族綿長福祉;第三,堅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第四,堅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就提出了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具體實踐路徑和政策方法,有利於從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高度調整優化反“台獨”、反干預、促融合、促統一的全面工作,開創兩岸和平發展新格局與新秩序,牢牢掌握兩岸關係的主導權與主動權。

  第一,堅定守護中華民族共同家園。這裏的“家園”意識及其政治存在指向了一個中國與一個中華民族,在實踐上要求開展反“台獨”、反干預鬥爭及共同追求和平統一的促進行動,在具體方法上以認同一個中國、一個民族為前提開展交流協商,尋求統一共識,積極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以實際行動實現“守護”的責任和承諾。

  第二,堅定共創中華民族綿長福祉。民本主義和民生主義是兩岸共同的文化與政治傳統,是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特性與優勢,“綿長”指向了可持續發展與中國式現代化成果的普惠分享,“共創”指向了共同奮鬥與共同實踐,兩岸不能陷入冷戰,更不能陷入熱戰,而應當共同作為民族復興的建設者并共同分享建設成果,大陸惠台政策、融合發展政策及有關兩岸統一後台灣同胞更優福祉的承諾是真實可信的,也是從心理、治理和利益上鑄牢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

  第三,堅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兩岸同胞在歷史上模範實踐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四個共同”(共同建設了包括寶島台灣在內的祖國疆域,共同書寫了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中華文化,共同培育了民族精神),兩岸同胞之間有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豐富經驗和共同記憶,有著以中華文化為強大紐帶的信仰基礎和心理認同基礎,在共同反對“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以及從理論上與實踐上反擊各種分離主義民族思潮和行動過程中,兩岸進一步開展廣泛的交往交流交融以及共同傳承守護中華文化,本身既構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一環,又構成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統一精神基礎的最有力實踐。

  第四,堅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具有政治上的強關聯,民族復興是中華民族的全面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高度肯定了中國式現代化對孫中山理想的實現和超越,并指出這是兩岸同胞共同奮鬥的成果,而兩岸青年應當互學互鑒,跑好歷史的接力棒,因此將台灣同胞特別是台灣青年從制度、政策上廣泛納入中國式現代化與民族復興的偉大事業之中,使之接續兩岸同胞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實踐進程,在共同奮鬥中鞏固提升對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更強認同與凝聚力,這本身就是在從結構上、力量上凝聚兩岸人民共識及夯實國家統一的政治基礎。

  三、從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看融合治理式統一的前景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系列論述,是鑄牢理論、國家統一理論、“一國兩制”理論與對台統戰理論的融會貫通與新穎表達,是對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豐富發展,也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新目標和新要求。中華民族共同體有賴於中華文明五千年歷史中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而兩岸和平統一有賴於兩岸同胞之間在歷史基礎上繼續開展深入的交往交流交融,延續中華民族共同體凝聚發展的歷史規律和歷史經驗。在此意義上,面對“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去中國化”和“去中華民族化”的意識形態、學術思想及政治法律的連番反動操作及其嚴重危害性,我們要更加堅定開展兩岸融合發展的全面工作,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和提升兩岸同胞之間的廣泛交往交流和交融,厚植愛國愛台的社會政治基礎和話語權,為兩岸完全統一和民族復興奠定最為堅實的民族與文明根基。

  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正式發布,以“區域性融合發展試點”的制度模式積極探索兩岸完全統一之道。這份文件在民族復興史與兩岸關係史上無疑具有制度里程碑意義,實質開啓了大陸“融合治理式統一”的政治進程,可以簡要概括為“融統”⑰,一種屬於和平統一範疇且具先期治理意義的新制度路徑。

  第一,“融合治理式統一”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理念運用。從對台政策角度看,這份文件在延續既往數十年的和平發展、和平統一之政策架構的同時,更加注重“以人民為中心”之政治理念的運用,以兩岸人民的相親相融為基本方法,從“民心相通”的民本、民生層面深入,并有效接通了以兩岸人民為整體共同推進國家統一與制度創制的社會契約論原理,顯示了中央在謀劃兩岸完全統一之道方面的政治成熟與技藝理性的進步。

  第二,“融合治理式統一”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當代進展。“兩岸同屬一中”既指向作為國際法與憲法唯一主權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指向同一個中華民族共同體。八二憲法序言第11自然段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2018年修憲,“中華民族”入憲,成為中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核心法益。上述條款指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族基礎,即中華民族共同體。從中華民族的歷史形成與政治統一的基本經驗來看,內部差異性甚至局部紛爭并非主流,各民族通過“交往交流交融”而凝聚形成有機統一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才是歷史本質與政治正道。兩岸中國人都是中華民族組成部分,同文同種,“兩岸一家親”有著可追溯與可驗證的民族融合史作為堅實基礎。兩岸融合發展本就是歷史常態和歷史規律,兩岸分治甚至因“台獨”與外部干預出現的對抗情勢從大歷史層面看屬於短暫、非本質的現象,這份文件提出的融合發展之道及其系統性政策安排才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傳統與正道的回歸,是一種當代的進展與發揮。

  第三,“融合治理式統一”是先期性的公民賦權與同等待遇⑱治理的制度實驗。這份文件在既往的兩岸和平發展政策與空間基礎上有重要的進展和突破:首先,這份文件以中國對台灣地區的主權和對台灣居民的治權/管轄權為制度前提,以台灣居民在國家管轄範圍內同等的公民權與治理參與權為政策作用點,真正將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同等待遇治理。相關政策安排觸及到經貿融合、文化融合、社會融合與公務行政層面一定範圍的治理性融合。台灣居民不僅可以享有既有政策的特惠安排,還可以獲得以“台灣居民居住證”為主要載體的法律身份確認與同等待遇,更可以通過擔任各類社會組織職位和司法、行政職位而參與國家治理體系。而立足閩台深厚歷史與社會聯繫的“廈門-金門”、“福州-媽祖”深度融合發展,更成為兩岸中國人嘗試共同生活、共同治理、共同推進國家統一與示範性展現統一後優良治理秩序的最佳試點機制。這一先期治理體系的深化展開,彰顯了大陸主動開放政治空間與同等待遇的公民權利空間的制度自信,彰顯了一種以人民福祉和共同生活為基礎的民本政治觀和民主價值觀。

  四、結語: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

  “台獨”黨綱、“去中國化”與“兩岸互不隸屬”是“台獨”分裂勢力製造和實施的分裂國家和分裂中華民族的反動思潮和政治行動,是對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之基本事實與法理的顛覆性威脅,必須堅決反對、反制和鬥爭。二次“習馬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論及“五個共同”、“四個堅定”的框架性論述,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兩岸關係領域的明確適用和政策引導,是“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發展,也是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新課題。

  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以穩固“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法理根基,以主場統一與主動治理促進兩岸實質性融合發展,以融合發展凝聚兩岸民心,以民心與民族團結作為兩岸完全統一的最重要政治基礎,這是中國人民再次實現“神聖”的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歷史性進展的深厚文化根基與豐沛政治智慧。祖國完全統一的時、勢、正義與秩序的主導權都在我們這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新課題與新實踐蓄勢待發,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進程堅定而有序地展開了。

  基金項目:中央民族大學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項目“行政法團隊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2024GJYY29)。

  註釋:

  ①關於第一次“習馬會”的過程與意義解讀,參見朱衛東:“‘習馬會’的四大突破”,載《台海研究》2016年第1期。

  ②有關意義分析,參見高楊:“第二次‘習馬會’釋放了哪些重要信號?”,載《人民政協報》2024年4月13日。

  ③關於“九二共識”的談判過程與準確內涵,參見孫亞夫、李鵬等:《兩岸關係40年歷程(1949—2019)》,第45-48頁。

  ④參見裘文:“兩岸一家親的現在時和將來時”,載《統一論壇》2022年第1期。

  ⑤參見田飛龍:“主場統一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探索”,載郭偉峰主編:《“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初論》,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2023年版,第376-411頁。

  ⑥有關法理批評,參見饒戈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與一個中國原則——兼評葛來儀報告”,載《台灣研究》2023年第2期。

  ⑦參見陳桂清:“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歷史形成與核心內涵”,載《統一戰綫學研究》2022年第6期。

  ⑧中國評論通訊社及時進行了跟進性研討,參見林艶:“中華民族視角下的兩岸觀意義深遠”,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10095_106927435_1_0425001429.html;郭至君:“中華民族共同體是全球和平最重要力量”,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3851_106925621_1_0426001551.html。

  ⑨本書編寫組:《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4年版,第2頁。

  ⑩習近平:“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求是》2023年第17期。

  ⑪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統一事業》(2022年8月),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頁。

  ⑫參見林淑玲:“‘炎黃子孫衹是傳說’代表誰?”,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2777_106921947_1_0414000655.html。

  ⑬參見王巍、謝維揚、李倩倩:“重建過去:探源工程與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載《探索與爭鳴》2023年第6期。

  ⑭參見陳孔立:“‘台獨史觀’的建構與嚴重影響”,載《台灣研究》2018年第5期。

  ⑮參見董國強:“‘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評《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載《內部文稿》1997年第3期。

  ⑯參見伍俐斌:“試論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基於香港的實踐經驗”,載《台灣研究》2022年第1期。

  ⑰類似的早期學術討論,參見嚴泉:“融合式統一:兩岸命運共同體制度建設的目標與路徑”,載《統一戰綫學研究》2021年第1期。

  ⑱參見薛永慧:“台灣居民同等待遇的理論闡釋:基於公民身份的分析”,載《台海研究》2023年第1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6月號,總第318期,P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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