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葉海波(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12日電(記者 段曉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葉海波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就政府工作報告涉港部分予以解讀。葉海波表示,政府工作報告涉港部分表明中央始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力支援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一貫立場,繼續強調“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愛國者治港”等核心原則,彰顯了中央對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決心和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同時根據國內外情況,對香港治理提出了新的內容和期待。
葉海波表示,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的涉港澳部分既堅持了中央的一貫立場,又為香港在“由治及興”階段如何共享中國式現代化和民族復興偉業的榮耀提出了新期許和方向。具體而言,在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及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後,香港邁入“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和關鍵時期。政府工作報告涉港部分表明中央始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力支援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一貫立場。
葉海波亦表示,依據“一國兩制”方針和國家憲法,中國在港澳設立特別行政區,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又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這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出“深化國際交往合作”,既是中央對香港一貫政策的具體體現,也是香港在新階段有所作為的可行方向和路徑。回溯歷史,1949年,毛澤東主席就香港的回歸問題提出“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思想,今天,中央強調“以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香港自身優勢和特點就是“國際化”。
葉海波說,作為普通法適用地區,香港聯通世界,也為普通法世界作出自己的貢獻。“深化國際交往合作”是發揮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的一貫立場在新時期的體現和具體要求。此次報告強調“深化國際合作”,是中央在憲法框架下對香港國際化功能的主動賦能,期望香港能以其所長,繼續做好“超級聯繫人”及“超級增值人”角色,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深化國際交往合作”是順應全球發展大勢所趨的一環,也是中國式現代化中做強外循環的關鍵一招。為此,針對香港的特點特色,《基本法》第13條明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這一憲制安排,體現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尊重,也為其國際化角色賦予明確的法律依據。香港在未來要一步強化國際化都市的地位,充分利用好《基本法》提供的法律制度優勢和自身國際交流合作充分的客觀優勢,做好“國際交流合作”的新篇章。
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方面的優勢強化國際交注與合作。在法律方面,香港作為中國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依託《基本法》賦予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可繼續保持與國際法治規則銜接。例如,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根據需要邀請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強化司法國際公信力。近年來,香港大力發展國際仲裁及調解。得天獨厚的法治化、規範化、國際化優勢有利於構建跨境爭議解決樞紐,為“一帶一路”爭端提供爭議解決平台。
二是充分利用國際中心方面的優勢強化國際交流與交往。香港長期穩居國際金融、航運及貿易中心,這是“一國兩制”優勢的生動體現。在新時代下,香港仍需進一步發揮“內聯外通”的橋樑作用,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對內深化與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對外鞏固傳統市場,大力開拓新市場,加強區域合作,不斷提升國際影響力。香港可整合金融、法律、專業服務資源,深化國際交往合作,助力國家拓展海外市場、國際合作及共建“一帶一路”,將香港的國際化優勢轉化為國家戰略競爭力優勢。
三是發揮在人才方面的特點與優勢強化交流合作。香港作為國際化都市,是國際人才流向的重地。三中全會亦支持香港打造成為國際高端人才聚集高地,香港可持續優化人才政策,針對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前沿領域定向引才,加強科研力量,配合國家發展,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對比去年,今年報告將“堅持依法治港治澳”部分換成了“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葉海波認為,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增設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是中國全體人民共識。《基本法》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將作為國家共識和國際共識的“一國兩制”是國家共識和國際共識法治化。今年的工作報告強調“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重申了國家憲法作為“一國兩制”根本法源的地位、香港的高度自主權來源於憲法授權。憲制秩序的維護是全面實施憲法時代的必然要求,不僅包括依基本法治理,也包括依憲法治理,同時憲制秩序更強調憲制價值的落實和治理效能的體現,是對香港轉向善治和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必然要求。相比較而言,“依法治港”在過去常被理解為依據《基本法》或者本地法例治理香港,忽視了國家憲法的憲制地位。憲制秩序的維護的強調體現了對香港新時期治理的統合性系統性和長期性突破的期待與要求。